序號 | 行政調解事項 | 依 據 | 具體條款和內容 | 類 型 | 具體實施部門 |
1 | 水污染糾紛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七條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法律 | 市生態環境局 |
2 | 噪聲污染糾紛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法律 | 市生態環境局 |
3 | 土壤污染糾紛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六條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 法律 | 市生態環境局 |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事項清單
來源:市環境保護局訪問量:-發布時間: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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