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審議通過了部門規章《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為推進政務公開,便于全社會更好地理解《規定》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的出臺背景、適用對象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規定》的背景
2019年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明確了建設項目受理、審批程序及時限。因此,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制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有助于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我市營商環境。
二、《規定》適用的對象
《規定》適用于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
三、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批準、期限、附則,共六章二十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以及適用范圍。適用于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
第二章是申請與受理,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申請與受理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及途徑。
第三章是審查,闡明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的程序及要求,規定在政府公眾網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審批意見。
第四章是批準,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或者重新審核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是期限,規定了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時限為5日內辦結,需進行公示、公告、聽證、專家評審和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15日內完成。
第六章是附則,明確相關期限以工作日計算,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及5年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