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水利局反映。
清遠市水利局
2022年10月8日
清遠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一籌劃、綜合利用、科學配置、分類管理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推進全市節約用水。
第四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節約用水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開展群眾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節約用水宣傳活動頻次。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力度,定期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并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披露。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監督和舉報嚴重浪費用水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及時調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條 本市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水戶和單位用水戶分類管理。
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用水管理,實施階梯水價制度。
單位用水戶實行計劃用水,并實施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本辦法所稱居民用水戶,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水戶。
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水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非居民用水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并對重點用水單位實行分級管理,重點用水單位分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單位供應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根據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或城市節水管理要求和實際需要,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月均用水量不足1萬立方米的非農業用水單位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第九條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用水戶應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申請。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和高效的原則,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區域供水能力、行業用水定額等,結合單位用水戶的用水計劃申請、用水項目情況、前3年同期抄表計費水量、用水量增長趨勢等用水情況核定用水計劃,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完成計劃用水審核及下達用水計劃。
第十條 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調整年計劃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劃調整建議,并提交計劃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用水管理單位不調整年計劃用水總量,僅調整月計劃用水量的,應當重新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調整建議之日起15日內核定或者備案,并書面通知用水單位。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用水戶用水情況進行核查,原則上以2個月為1個核查周期。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具體確定本轄區內的核查周期。
單位用水戶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核查結果作為累進加價收費的計征依據。 第十二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對應類別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還需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用:
(一)超定額(超計劃)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倍;
(二)超定額(超計劃)20%以上不足40%(含)的水量加價1.5倍;
(三)超定額(超計劃)40%以上的水量加價2.5倍。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凡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各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為各類別自來水基本水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和各種附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的收費。
第十三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每4年至少開展1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不足10萬立方米的,應當每6年至少開展1次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
鼓勵非重點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申請認定節水型單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計劃的用水單位,應當先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十四條 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金屬等高耗水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包含節約用水的專題論證內容。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十六條 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舊有住宅應根據用水設施狀況按戶限期安裝水表。
第十七條 居民用水戶和單位用水戶應當經常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檢修保養,減少水的漏損量。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生產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其管網供水漏失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自用水比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 單位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統計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帳。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鼓勵有條件的建成建設項目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第二十條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和再生水利用率。
耗水量較大的行業、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應當鼓勵用水單位之間實行串聯用水和循環用水。
單位產品用水超過用水定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核減其用水計劃。
第二十一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等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生產工藝和技術,其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關標準,生產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應當回收利用。
第二十二條 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游泳、洗浴、洗車、洗衣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凈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城鎮地區的綠地、樹木、花卉應當采用噴灌、微灌、滴灌等先進節水灌溉方式,并嚴格執行園林綠化灌溉制度,提高綠化用水效率。
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鼓勵優先使用雨水或再生水。
第二十四條 農業用水應當因地制宜推行管道輸水、噴灌和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和先進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術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機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資金獎勵、水資源費優惠等表彰和獎勵:
(一)用水單位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五)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七)在節約用水方面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