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對《廣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計劃管理辦法》(粵水移民〔2012〕21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并整合《廣東省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水移民〔2012〕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將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納入進行統一管理,形成了《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廣東省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粵辦函〔2018〕360號),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原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原辦法、22號文實施6年多,為我省有序推進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完善政策制度予以解決,特別是面對當前各項改革的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我省水庫移民工作在后期扶持資金執行、項目組織、建設管理等方面開始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1. 從近年來各地上報后期扶持資金的結存和結存資金的消化情況看,各地移民資金結存量居高不下,當年度資金支付率不高,跨年度結存資金消化進度緩慢,嚴重降低了移民資金應當發揮的績效;2. 在項目規劃與執行過程中,未能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安排項目,常因項目前期工作深度不足導致計劃產生較大變更。各地在編制項目年度計劃時另起爐灶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隨意變更計劃、計劃未批項目先建的現象時有發生,等等。
(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改變。按照《廣東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粵府〔2006〕115號)的要求,我省已基本實現“完成水庫移民的住房改造建設,水庫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移民年人均純收入有較大幅度的提高”的中期目標。我省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任務已從以安居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為主,轉移到以幫扶移民脫貧解困、開展美麗家園建設、扶持移民發展生產、增加移民收入和提高移民生活質量上來。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部署,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指導、協調作用,力促當地政府切實承擔起移民工作的主體責任,主動對接相關部門加強協同合作,充分發動移民群眾參與,形成工作合力,促進我省水庫移民振興發展。近年來,《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廣東省農村建設項目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委農工辦〔2018〕5號)、《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粵辦發〔2018〕17號)和《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粵財預〔2018〕263號)等政策文件相繼出臺,新規定和新要求更需要制定對應的項目管理政策予以配套銜接。因此,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并進一步加強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整合22號文,是順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必然要求。
(三)統一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的需要。原辦法所指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是按照中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口和確定每年人均600元的標準,撥付我省的后期扶持資金。而22號文則針對使用0.5厘庫區基金的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根據各地調研情況,后期扶持項目資金、庫區基金、省級專項資金等其他類別的扶持資金基本是參照或部分參照原辦法執行, 0.5厘基金使用管理方式也已與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趨于一致。因此,為解決不同類別的后期扶持資金管理存在的確定性和實用性不足等問題,迫切需要對相關政策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以統一各項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促進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實施,保障水庫移民群眾利益。
(四)進一步加強后期扶持資金項目管理的需要。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17號)有關精神,需明晰各級管理權責,下放審批權限,精簡項目審批事項,“做實做細部門項目庫”,后期扶持項目需完成立項審批程序后方可入庫管理。同時,對項目庫實行動態調整、滾動管理,在此基礎上,需要建立新的后期扶持項目管理模式,進一步統一規范、加強大中型和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
二、主要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128號)
2.《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的通知》(粵水規范字〔2017〕1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快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的通知》(粵辦函〔2017〕747號)
4.《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省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8〕17號)
5.《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域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的實施方案》(粵辦發〔2018〕21號)
6.《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16號)
7.《中共廣東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建設項目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委農工辦〔2018〕5號)
8. 《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財預〔2018〕263號)
9.《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號)
三、主要修訂情況
主要刪除了原辦法的一些不符合新情況新要求的條款,對章節結構進行適當調整,適當補充和明確了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內容。原辦法設9章38條,修訂后《管理辦法》調整為5章25條(見表1)。此外,結合稽察、審計發現問題,對原辦法進行完善。在政策修訂過程中,根據各地調研情況,充分考慮我省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實際管理狀況,將其納入大中型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管理,同時整合、廢除《廣東省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水移民〔2012〕22號),不再另行制定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
附表 文本章節結構調整情況表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實施與管理、監督管理與信息公開以及附則,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了項目管理辦法的修訂目的。第一條規定了修訂項目管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第四條增加明確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過程中促進水庫移民振興發展的目標任務內容。
2.明確了后扶項目資金適用范圍及項目管理工作流程。第二條規定了項目的資金適用范圍,涵蓋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庫區基金、省屬水庫移民專項資金等其他類型的扶持資金,以進一步統一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三條明確項目管理工作流程,明確后扶項目實施的步驟內容,進一步規范項目建設實施程序。
3.明確了省、市、縣等各級機構管理權責。第五條規定了項目實行政府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及并明確各級機構管理職責。明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其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管理工作,并依據權限將年度項目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進一步提高項目執行效率及資金使用效益。
4.明確了項目前期工作流程。第六條規定項目入庫前期工作須做細做實,達到項目資金下達后就可組織操作實施的設計深度,并將項目分為基建類和非基建類進行管理,要求各地對不同規?;愴椖窟M行明確。第七條和第八條明確項目庫的設立和管理制度。第九條規定年度項目計劃的編報及審批程序,簡化優化項目審批時限,加快推進后期扶持項目實施。第十條明確項目的實施管理執行項目法人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項目法人可由項目所在移民村組或村委會組建,也可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組建。第十一條明確后期扶持直補資金的發放流程。
5.明確了項目實施與管理流程。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基建類項目建設實施程序,包括項目的實施和變更管理、項目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及移交與管護等方面,第十六條規定了非工程類項目的實施方式。第十七條規定項目檔案管理方式,第十八條明確項目前期與實施管理工作經費。
6.明確了項目監督管理與信息公開方式。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各級部門(機構)監督管理的要求、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的工作要求、信息化管理要求、項目公示制度等。
7.明確了項目管理的其他方面。第二十三條強調省農墾、林業部門、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確需保留項目審批情況的,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將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納入本辦法管理,以進一步統一各項水庫移民項目管理,不再另行制定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主要是根據各地調研情況,考慮用于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的0.5厘基金使用方式已與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趨于一致,并且小型水庫后期扶持項目管理向來參照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明確本辦法實施的時間起點并廢止《廣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計劃管理辦法》(粵水移民〔2012〕21號)以及《廣東省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水移民〔2012〕22號)。
五、解讀途徑
《管理辦法》及其解讀材料在廣東省政府門戶網站和省水利廳網站公布政策文件的固定欄目以及“政策解讀”專欄里進行集中公布,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開設“政策反饋”專欄,及時掌握和回應社會對《管理辦法》的關切,并跟蹤政策實施效果。
相關鏈接: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的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