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秤架四級水電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秤架四級水電站取水許可申請有關材料。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決定準予取水許可。具體審批意見如下:
一、同意秤架四級水電站在陽山縣秤架鄉大陂村秤架河采用引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2×2500kW+1250kW=6250kW機組水力發電用水,年最大取水量49069.93萬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336.7萬立方米(相應取水流量38.97立方米每秒),項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國家及我省用水定額指標要求。
二、你公司應強化庫區水資源保護,建立完善取用水檔案管理制度,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電站取水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保障下游農業灌溉用水和河道生態用水需求。依法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取水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四、項目取水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清遠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