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吳x葉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41801xxxxxxxxxxxxx 電話:131xxxxxxxxxxxx
住址:廣東省英德市xxxxxxxxxxxxx
本單位于2024年1月16日對你涉嫌違法運輸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于2024年1月11日利用粵英德貨6918運輸船在北江干流清新山塘河段違法運輸河砂1013.41立方米。以上事實有現場錄像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粵英德貨6918”運砂船舶載砂方量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運”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5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水罰告字〔2024〕4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此,你未作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第三條在河道管理范圍違法運輸河砂第(三)項處罰裁量基準第2點內容“違法運輸河砂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違法運輸河砂量每增加一百立方米在五千元的基礎上增加五千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因你違法運輸河砂的數量為1013.41立方米,且你的違法行為沒有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你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或者責令其卸載到指定水域,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
二、沒收違法運輸的1013.41立方米河砂;
三、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清遠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