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新區太和供水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延續太和第一水廠取水許可申請有關材料。經程序性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決定準予延續。具體審批意見如下:
一、同意清遠市清新區太和供水有限公司(第一水廠)繼續在清遠市清新區濱江逕口水利樞紐大壩上游2.95公里處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2190萬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6.6萬立方米(相應取水流量0.764立方米每秒),主要用于自來水廠提供居民和生產企業的日常用水。項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國家及我省用水定額指標要求。
二、你公司退水量為47000噸每天,排入市政污水系統。
三、你公司應落實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確保節水和廢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做好計劃用水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檔案管理制度。項目取水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動態監測。依法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你公司應保證取水計量及在線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及省計量器具規定的檢定周期,按規范定期開展取水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
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一年(2024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取水許可證》編號為C441803S2021-0003,該取水許可證為電子證照,請自行下載附件,查看取水許可證。
六、你公司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清遠市水利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