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譚x均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40683xxxxxxxx1130 電話:137xxxxxx73
住址:廣東省佛山市xxxxxxxx
本單位于2020年2月13日對你涉嫌違法運輸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于2020年1月29日利用粵清遠貨3732運輸船在北江干流清遠飛來峽水利樞紐下游河段違法運輸河砂約614.51立方米。以上事實有現(xiàn)場錄像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河砂計量報告》等證據(jù)證實。另經查,你于2019年11月曾因違法運輸河砂被我局行政處罰,此次為第二次違法運輸河砂。
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水罰告字〔2021〕2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此,你未作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運”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規(guī)定。根據(jù)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jù),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你的違法行為為嚴重情節(jié)。
根據(jù)《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四)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在兩年內再犯的;... ...當事人有前款所規(guī)定的情形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必須選擇并處。需要罰款的按照《裁量基準》處對應裁量罰款額度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罰款,但不能超過法定處罰幅度。”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運輸?shù)?14.51立方米河砂;
2.罰款人民幣肆萬陸仟零佰捌拾捌元貳角五分(46088.25)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水利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