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劉x新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41822xxxxxxxxx3710 電話:139xxxxxxxx
住址:廣東省英德市西牛鎮xxxxx
本單位于2019年11月12日對你涉嫌違法運輸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于2019年11月9日利用粵韶關貨3328運輸船在北江干流清遠水利樞紐上游山塘河段運輸河砂約1223.9立方米。以上事實有現場錄像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河砂計量報告》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你的違法行為為嚴重。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運輸的1223.9立方米河砂;
2.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水利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