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文化和旅游廳、地震局、氣象局、能源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操作規程的函》(粵自然資函〔2019〕2284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洪水影響評估審批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我市范圍內的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區域開展的建設項目區域洪水影響評估工作,除跨縣(市、區)的項目外,全部由項目所在地水利部門(審批局)審批。項目審批后,審批文件應及時抄送市水利局備案。
清遠市水利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