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水利局關于印發《清遠市水利局
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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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清遠市水利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水資源管理節水與政策法規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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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清遠市水利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2.清遠市水利局隨機抽查結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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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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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水利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征求意見稿)
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1 |
行政許可 |
市管權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 |
1.《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
被許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建設;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20% |
2次/年 |
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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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2 |
行政許可 |
在市管權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活動;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檢查 |
20% |
2次/年 |
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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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
3 |
行政許可 |
遷移、損壞市管水利工程設施,占用影響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占用影響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內容實施。 |
現場檢查 |
20% |
1次/年 |
農村水利水電與水土保持科 |
4 |
行政許可 |
遷移、損壞市管水利工程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內容實施。 |
現場檢查 |
20% |
2次/年 |
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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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5 |
行政許可 |
取水許可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1.是否按照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2.是否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并按批準的用途用水; 3.?是否按時申報計劃用水,是否按照批準的計劃取水, 是否如實提供取用水有關情況; 4.是否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 5.是否安裝計量設施(在線監測)并保證其運行正常; 6.是否按照要求退水; 7.是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8.是否按照規定時限向審批機關延續取水許可申請; 9.?需要調整計劃用水總量的,是否依法向管理機關提出調整,并取得核定或者備案文件。 |
現場檢查 |
20% |
1次/年 |
水資源管理節水與政策法規科 |
6 |
行政許可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組織領導、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責任分解落實情況 2.水土保持工程后續設計情況; 3.各項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4.違法違規堆放棄土棄渣及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情況; 5.水土保持監測、監理開展情況; 6.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7.水行政主管部門歷次檢查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元工程的自查初驗情況。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 |
3-5% |
1次/年 |
農村水利水電與水土保持科 |
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7 |
行政許可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1.《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其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 |
被許可人 |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建設;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20% |
2次/年 |
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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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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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1.設計單位是否按批復的初步設計報告進行施工圖設計;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3.工程建設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涉及度汛任務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20% |
1次/年 |
農村水利水電與水土保持科、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裝機5000千瓦(含)~50000千瓦(含)和裝機2000千瓦(含)~5000千瓦(含)且其附屬水庫為大中型的新建、重建、和擴建水電站的初步設計文件審批(除新建的附屬水庫為中型以上或壩高大于50m以發電為主的小水電工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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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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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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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9 |
行政許可 |
河道采砂許可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內容實施。 |
現場檢查 |
20% |
1次/年 |
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10 |
行政許可 |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內容實施。 |
現場檢查 |
20% |
1次/年 |
供排水管理科 |
11 |
行政許可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內容實施。 |
現場檢查 |
20% |
1次/年 |
供排水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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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12 |
水利建設市場管理 |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監督檢查 |
《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4號公告)第二十八條: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一)隨機抽取市場主體和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檢查;(二)根據監管需要,對特定領域、行業、事項進行專項檢查; (三)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商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測;(四)對投訴舉報、上級交辦、部門移交、媒體報道的線索和檢驗檢測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
主要針對在建市屬水利工程項目,參建的各類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履約行為等情況。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20% |
2次/年 |
各業務科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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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13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其檢測活動管理 |
在建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檢測行為、報告、儀器等情況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在清遠市內開展水利工程檢測工作的單位 |
1.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2.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3.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 4.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5.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6.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現場檢查 |
10% |
1次/年 |
監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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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14 |
市屬在建(未完工)水利工程質量管理 |
在建工程質量相關單位資質、保障體系、技術標準執行情況 |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市屬在建(未完工)工程建設、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 |
1.是否在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 2.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情況; 3.施工現場是否存在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 |
現場檢查 |
20% |
1次/年 |
監督科、各業務科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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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15 |
市屬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
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市直屬在建、已建工程 |
1.貫徹落實國家、水利部、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一崗雙責”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落實情況; 4.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設置情況; 5.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執行情況; 6.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等責任的情況; 7.對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結案和責任追究情況; 8.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9.對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市場準入條件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執行情況; 10.各類水利風險點、危險源排查防控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消除情況; 11.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救援體系的建立和應急演練情況; 12.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管理情況等。各類安全檢查,除通用內容外,按照有關規程或規范性文件執行。?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10% |
2次/年 |
監督科、相關業務科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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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類別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
抽查頻次 (次/年) |
責任單位 |
16 |
招標投標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準備工作、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招標方式、評標辦法、開標程序、評標程序、評標專家抽取等是否符合規定。? ? |
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 |
20% |
2次/年 |
各業務科室、直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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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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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水利局隨機抽查結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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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項類別:???????????????????????????????????????????????????????????????????????????????????????年??第???批(次)
序號 |
檢查對象名稱(姓名) |
檢查時間 (年月日) |
抽查結果 |
查處情況 |
批準文件名稱 |
批準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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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對行政許可對象的抽查結果,應填寫“批準文件名稱”和“批準文號”兩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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