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水利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清遠市水利局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條件和程序》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水資源管理節水與政策法規科反映。
附件:1.行政復議申請書
清遠市水利局
2019年6月11日
清遠市水利局行政復議案件
受理范圍、條件和程序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廣東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法律、法規授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職責權限,現對清遠市水利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條件和程序規定如下:
一、受理范圍
各縣(市、區)水利局(以下簡稱水行政機關)。
二、事項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縣(市、區)水行政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本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水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水行政機關作出的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水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水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水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水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水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或者申請水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申請水行政機關履行保護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八)認為水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受理條件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四、辦理程序
(一)登記;
(二)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之申請人;
(四)對受理的案件,在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五)在規定時限內分別作出處理;
(六)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五、受理地點
清遠市鹿鳴路八號之九407辦公室
六、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3—3364129,監督電話:0763—3362925
七、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5:30
八、收費標準
不收費
九、郵寄地址
清遠市鹿鳴路八號之九407辦公室
十、郵政編號
511518
十一、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