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關于質量管理的要求,加強我市涉水項目質量管理,增強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主持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和報告編制、技術審查等單位的質量意識,提高前期工作成果質量,根據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廣東省水利廳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水利局負責審查審批的涉水項目成果的質量評價工作。具體包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項目成果質量評價;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行性研究、大壩安全評價、防洪評價、重大設計變更等涉水項目成果的質量評價參照執行。
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審批的涉水項目的質量評價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市水利局業務歸口部門、技術審查單位和審查專家組具體負責涉水項目成果質量評價工作。項目法人(或主持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對涉水項目成果質量負總責,報告編制單位對提交的涉水項目成果質量負責。
第四條 評價依據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現行有關勘察設計技術標準等。
第二章 評價內容、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
第五條 涉水項目成果質量評價包括符合性評價和技術性評價。符合性評價結論分為符合、不符合,技術性評價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條 符合性評價是對報告編制單位資質、項目(技術)負責人、成果的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價。
第七條 技術性評價是對涉水項目成果的基礎資料、設計依據、設計內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滿足相應技術標準進行評價,提出技術性評價意見。
第八條 符合性評價采用定性評價的方法,由技術審查單位(專家組)對評價內容逐項評價,據此提出評價結論。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報告編制單位的勘察設計(咨詢資質)是否滿足要求(針對有資質要求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負責人是否滿足合同要求;
(三)報告章節、附圖、附件是否齊全,相應階段需要提供的專題報告是否齊全,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投資概(估)算單行本是否齊全;
(四)報告編制單位簽審署名是否滿足相關規程、規范要求。
以上評價內容有一項不符合國家和省等有關規定要求的,評價結論按“不符合”判定,具體評價內容和標準見附表1。評價結論為“不符合”的項目,不得進入技術審查程序,由業務歸口部門將評價結果反饋給項目報送單位并作退件處理;評價結論為“符合”的項目進入技術審查程序。
第九條 符合性評價通過后,根據《清遠市水利局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清水規范〔2022〕1號)、《清遠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清水規范〔2022〕2號)和《清遠市水利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清水規范〔2022〕3號)等有關規定,由技術審查單位組織審查專家組進行技術審查,并提出技術性評價意見。
第十條 技術性評價采用定量評價的方法,由技術審查單位對評價內容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程度進行賦分評價(見附表2~4),在審查過程中同時完成。
技術性評價總分100分,其中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合格、60~80分(含60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其中:有不滿足《水利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評價結論為不合格;有一項及以上關鍵內容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評價結論為不合格;有任一章不合格,評價結論為不合格。有一項及以上非關鍵內容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評價結論最高為基本合格;首次評審不合格,重審通過的項目,評價結論最高為基本合格。
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一條 符合性評價過程中,發現報告編制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任務,轉包、出借或借用資質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十二條 成果經技術審查符合要求的,技術性評價為合格或基本合格;成果經技術審查仍需進行修改完善的,并在規定時限內經一次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技術性評價為合格或基本合格;不符合要求或因勘察設計單位自身原因未按規定時限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成果,技術性評價為不合格。對于技術性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應重新申報審查,由歸口業務部門將評價結果反饋給項目報送單位并作退件處理。
第十三條 對報告設計成果技術性評價被評價為不合格的編制單位,市水利局將約談編制單位、項目法人(或主持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報送單位和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兩年累計兩次不合格,給予通報;兩年累計三次不合格的,向相關部門提出限制服務范圍或降低資質等級的建議。編制單位因勘察設計深度不夠,造成重大設計變更超過兩次的,給予通報。勘察設計成果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市水利局建立報告設計成果質量評價信息檔案, 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并將評價結果推送至相關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作為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年。
附表:
1. 涉水項目成果質量符合性評價表
2.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表
3.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表
4. 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