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有效推動安全生產檢查指導專業化、計劃決策科學化、服務管理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在安全生產等工作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或專業技術人員,經清遠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正式聘任,為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提供管理咨詢和專業技術指導服務的人員隊伍。
第三條 為拓寬安全生產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使用培養渠道,激勵引導各類人才力量關注和支持水利安全生產工作,培育清遠市本土水利安全生產專家隊伍,提升清遠水利本質安全能力,鼓勵行業領域專家、企業在職及退休技安人員,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機構人員報名。
第四條 專家庫管理遵循“公開選聘、規范管理、靈活培養、統籌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五條征集入庫對象
(一)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人員;
(二)水利水務工程施工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能夠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的社會機構人員;
(四)從事水利安全生產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工作具備豐富安全生產管理或技術經驗的退休人員;
(五)在新業態、新裝備、新技術等新領域有專長的人員;
(六)其他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庫條件的人員。
第六條 專家入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無安全生產犯罪記錄、不良信用和追責問責記錄;
(二)具有相應(水利、建筑工程、機械電氣)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業務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年齡在30-70歲,身體健康狀況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第七條 專家庫成員以自愿參與、征集遴選、擇優選聘為原則,按下列程序選聘入庫:
(一)專家入庫由本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請,在職人員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清遠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專家基本情況表》(原件及掃描件);
2.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能夠說明其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材料(復印件);
3.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二)市水利局收到材料后,進行初步資格審核及對專家進行不少于1次的工作實踐審核;
(三)經審核通過的專家候選人名單,及時在市水利局官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屆滿后且未收到異議情況的,方可向候選專家頒發聘書。
第八條 市水利局對專家管理實行聘任制,聘任期限為3年,任期屆滿視工作需要和專家的工作情況可連續聘任,聘任期屆滿未獲續聘的視作解聘。
第三章 專家使用管理及培訓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提供技術服務:
(一)對建設項目進行前期工作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供專業審查意見;
(二)參與本市水利行業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專題調研與咨詢工作;
(三)參加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檢查,提出隱患治理整改建議;
(四)開展安全生產的隱患排查、執法檢查、專項治理、項目驗收核查等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驗收、重大危險源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現狀的安全評估、安全檢測、應急預案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六)參與安全文化宣傳、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交流活動及咨詢指導工作,并為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提供幫助;
(七)配合相關部門對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條件的技術性審查;
(八)對項目建設管理進行安全評估和審查,提供專業意見的;
(九)對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工程進行安全、質量的評估和審查,提出專業意見;
(十)對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事故調查,以及事故性質認定、原因分析等,提供專業技術意見;
(十一)其他需要專家提供服務的情況。
第九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評審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并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二)有權利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或者調閱與專家工作有關的必要資料;
(三)依規獲得參與專家服務工作的相關勞動報酬;
(四)對專家庫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以書面方式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服從市水利局或專家管理機構的工作安排;
(二)專家應當對出具的論證意見簽名確認,并對論證意見的結論負終身法律責任;
(三)參加相關論證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對工作中知悉的水利工程決策事項、資料以及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五)接受市水利局監督和管理,如遇工作調動或聯系方式變更,應及時告知市水利局;
第四章 專家出庫管理
第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水利局解除聘任:
(一)所負責檢查的項目未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造成一般責任以上或較大以上涉險事故的;
(二)所在工作單位的項目出現較大以上事故的;
(三)在工作單位所負責的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不接受專家管理機構工作任務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
(五)聘任期間利用專家身份違規謀取非正當利益和打擊報復的;
(六)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被證實有犯罪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開展技術服務過程中或事后,違反工作紀律擅自向公眾、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透露相關信息或意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專家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財物的。
(九)因違反法律法規等其他原因應該取消專家資格的。
第十二條 專家因個人原因不能提供技術服務工作的,由本人向專家管理機構提出解聘申請,報市水利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