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河道管理范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11月9日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河道管理范圍內涉及
采砂特定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是指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活動。
第三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實施和管理,實行嚴格控制、規范監管、保障安全、維護生態的原則。
第四條實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應當按照《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事項,向有審批權限的地級以上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涉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還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省主要河道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所采河砂應當合理利用,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處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二章 行政許可
第七條在省主要河道實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由特定活動實施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審查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方案時,應當征求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文書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其他河道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八條申請實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應當提交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實施方案等“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所需材料。
第九條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挖必要性;
(二)采挖范圍,包括位置界限、控制高程、縱剖面圖和典型橫斷面圖、水下地形測量成果;
(三)采挖河砂數量;
(四)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作業規模、作業時間和施工期限;
(五)影響分析,包括洪水影響分析,水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對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影響分析,對防汛搶險的影響分析等;
(六)擬采取的防治與補救措施;
(七)所采河砂的堆放、運輸和處置方案。
河道和航道日常管理養護涉及采砂的,可以簡化其影響分析有關內容,重點分析對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設施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十條實施方案審查重點包括采挖相關活動的必要性及其方案的合理性,審查要點如下:
(一)采挖必要性是否充分;
(二)采挖規模對河勢穩定、行洪排澇、水工程和涉河建設項目安全,防汛搶險等的影響程度;
(三)采挖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作業規模、作業時間和施工期限等是否與工程量相匹配,作業方式是否符合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四)提出的所采河砂的處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五)提出的所采河砂的堆放、運輸和處置方案等是否符合防洪、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防治與補救措施是否合理;
(七)涉及第三人權益的,其利害關系是否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挖范圍與規模,包括位置、平面控制范圍和高程控制范圍、采挖河砂的數量,其中平面控制范圍應當明確主要控制點坐標;
(二)作業方式、作業規模、作業時間和施工期限;
(三)所采河砂的處置方案,包括所采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運輸方式、堆放位置、堆放高度、堆場平面控制范圍和高程控制范圍、堆放數量和時間、堆場防護設計、處置方式等;
(四)應當采取的防治與補救措施;
(五)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要求。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人要嚴格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申請人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決定要求,細化制定有效的現場管理措施,并組織落實。審批機關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對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作業范圍、作業方式、作業工具、所采河砂的數量、所采河砂的處置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涉及采砂特定活動開工前5個工作日,建設單位應當將開工計劃書面告知審批機關。在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實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告知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涉及采砂特定活動作業區附近兩岸明顯位置豎立公示牌,對特定活動作業的主要內容進行公告,包括項目名稱、批準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業范圍、所采河砂量、施工期限、作業時間、施工作業工具名稱與功率、所采河砂處置方式、投訴電話等,并設置特定活動實施范圍標識。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平面控制范圍和高程控制范圍開展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實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作業船舶,應當在其作業區內停泊或者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區內停泊。因特殊作業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區內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錨地、停泊區或者其自有碼頭停泊。無正當理由,作業船舶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
第十八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特定活動實施的河段進行觀測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處置,并報告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審批的實施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通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特定活動所采河砂的管理
第二十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所采河砂的堆放應當嚴格按照許可決定執行,不得影響河道防洪安全,不得破壞水生態。
第二十一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所采河砂應當嚴格按照許可決定進行處置。除工程自用或者回填到工程附近水域的,其余所采河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統一處置,不得造成國家資源損失。
第二十二條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所采河砂需運離工程施工區域的,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對其審批的涉及采砂特定活動進行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和重要時段的涉及采砂特定活動加大巡查力度。
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為其作業范圍、作業方式、作業時間、作業工具、作業規模、所采河砂數量、所采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等是否符合許可決定要求。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通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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