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環水體〔2016〕17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要求,到2019年底,清遠市需達到《城市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Ⅱ級及以上要求,我市根據清遠市實施情況制定了《清遠市創建節水型城市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我局起草了《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并于2020年10月30日印發實施?,F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政府令277號)、《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08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根據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改)的規定對《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清遠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20年10月30日由清遠市水利局制定實施,暫行三年。
二、評估內容與標準
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有關規定,后評估工作主要圍繞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規范性、實效性六個方面標準,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評估,總結分析《辦法》實施后取得的成效,發現存在問題和不足,判斷是否實現了立法目的,是否需要修訂或者廢止。其中,合法性標準要求評估《辦法》是否與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相一致;合理性標準要求評估公平、公正原則是否得到體現;協調性標準要求評估《辦法》與同位階的立法是否存在沖突,規定的制度是否互相銜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可操作性標準要求評估規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實際、具體可行、具有針對性,易于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行;規范性標準要求評估立法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辦法》的正確、有效實施;實效性標準要求評估《辦法》是否實現預期的立法目的。
三、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評估內容分析
(一)實施績效評估方面
《辦法》自2020年12月30日實施以來,由于《辦法》設定的獎勵金額不高,且條件要求比較嚴格,使得《辦法》實施效果未達到預期設定目的。自《辦法》實施以來,我局未受理過相關節水企業、單位、居民小區和個人的申報。
(二)合法性評估
1.制定程序合法?!掇k法》制定程序合法。
2.內容合法?!掇k法》的內容未與上位法相抵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3.實施主體合法。實施的主管部門在法定權限內行使權力,實施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合理性評估
《辦法》各項內容或措施辦法是必要、適當、合理的。
(四)協調性評估
從《辦法》的內容和實施情況來看,具有一定的協調性。《辦法》實施與上位法和同位階法在內容上不存在沖突。
(五)可操作性評估
《辦法》明確了節約用水獎勵申報步驟程序、標準、材料要求和辦理時限,由于《辦法》要求“取得顯著節水效益,達到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居民小區標準要求,通過相關申報、評審、核準程序,被評為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的,由清遠市水利局授予節水先進單位榮譽證書,給予規定數額獎金”。因此可操作性不高,企業、個人申報積極性不高。
(六)規范性評估
《辦法》邏輯結構嚴密,表述準確。
四、評估結論和建議
總體評估結論為:由于《辦法》設定的獎勵金額不高,且條件要求比較嚴格,使得《辦法》實施效果未達到預期設定目的,因此建議廢止。
根據上述評估結論,我局形成了本評估報告。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省政府127號令)關于“立法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制定機關批準,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等規定,本評估報告經批準后生效,生效后作為《辦法》廢止的依據。
清遠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