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各流域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我廳制定了《廣東省水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水利廳
2022年11月18日
廣東省水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第一批)
免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行為的處罰 | 44021613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理,沒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輕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理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2 |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行為的處罰 | 44021613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自主驗收并報備,沒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 2.初次違法,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輕微,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自主驗收并報備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3 | 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行為的處罰 | 44021609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 初次違法,未執行取水許可決定擅自擴大供水范圍,但已及時改正。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4 |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行為的處罰 | 44021609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 初次違法,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后繳納完畢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加強檢查等方式。 | |
5 |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行為的處罰 | 440216140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 初次違法,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后繳納完畢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加強檢查等方式。 | |
從輕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 措施 | 備注 |
l | 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行為的處罰 | 44021613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減少水土流失。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2 |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行為的處罰 | 440216136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減少水土流失。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3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行為的處罰 | 44021613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補救措施完成清理。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4 | 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行為的處罰 | 44021609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免強制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強制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后,逾期仍不清理的行為代為清理 | 44031600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 未按照責令限期清理要求進行清理,經催告后,當事人按照要求進行清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2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仍不治理的行為代為治理 | 440316009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條 | 未按照責令限期治理要求進行治理,經催告后,當事人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 采取加強教育、勸導警示、告誡約談、及時復查、加強檢查等方式。 | |
相關鏈接:《廣東省水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第一批)》政策解讀
一圖讀懂 | 廣東省水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