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進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科學有效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推動水資源節約和可持續利用,根據《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水利局關于印發<清遠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有關要求,全面推進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
二、實施主體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清城區范圍的非居民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工作由清遠市清城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實施。
三、計劃用水指標的編制依據
(一)國家行業用水定額和廣東省工業生產企業產品用水定額和非工業用水戶用水定額。
(二)清遠市工業企業產品取水定額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額。
(三)用水戶節水技術措施和節約用水管理現狀。
(四)用水戶近3年實際用水情況。
(五)用水戶增產擴能和減產減能情況。
(六)定額計劃用水的指標的編制原則
1.要從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以科學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為原則。
2.應滿足非居民用水戶合理用水的需要。
四、定額用水管理實施及要求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下達年度用水定額計劃,各用水戶根據下達的年度用水定額計劃分解每季度用水定額計劃并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取用水戶計劃用水工作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用水定額計劃用水下達
用水定額(計劃)核定主要采用定額法和統計法兩種方法:定額法是依照《廣東省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統計法是主要根據用戶近三年加權平均(權重分別為前一年70%、前二年20%、前三年10%;用水戶用水未滿3年的,參考兩年的用水量考核或參考設計用水規模、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量核定用水計劃)用水量,結合用戶的節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戶每季度的用水定額(計劃)。
(三)調整計劃用水
1.具備以下條件的用水戶要求調整每季度用水計劃的,應當在用水計劃實行15個工作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已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計劃用水工作。
(2)已制定節水計劃,有用水記錄、用水統計分析、節水目標和節水措施;
(3)用水戶戶內用水設施完好,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設備、工藝;
2.用水戶要求調整每季度用水計劃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調整用水計劃申請表;
(2)要求增加用水計劃的,應當根據調整理由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①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建設項目批文、總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計劃等反映施工面積的證明材料。建設項目批文,是指項目經發展改革等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文件,或者國土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用地或者規劃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總工程量材料,是指包含能反映施工面積數據的批文、合同等。分月度施工計劃,是指申報期內每月計劃完成的工程量。
②增加用水設施或設備的,應當提供用水設施建設或設備購買的證明材料。用水設施,是指洗滌池、衛生間、游泳池等;用水設備包括中央空調系統、生產設備、消毒設備等。
③擴大生產、經營、管理規模的,應當提供本企業(單位)上一年度生產、經營、管理規模以及申報期生產、經營、管理規模擴大情況的合法證明材料。
上一年度生產、經營、管理規模以企業報送統計、稅務等部門的正式統計報表為準。
申報期生產、經營、管理規模以申報期的生產訂單、服務合同、計劃產量表等為準。
④人員數量增加的,應當提供有效的人數證明材料。
從業人員增加的,提供從業人員數量的證明材料,如零售業提供商店職工人數、學校提供在校學生人數、醫院門診部提供醫生職工人數、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等提供職工人數。
服務對象人數增加的,提供最大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如旅業提供床位數量、餐飲業提供餐位數量、理發及美容保健服務業提供顧客座位數。
⑤綠化面積增加的,應當提供綠化面積增加的證明材料,如建設項目規劃批復圖、園林工程建設施工合同、苗木購買發票等。
⑥其他原因要求增加用水計劃的,根據《廣東省用水定額》規定,應當提供與增加用水量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如行政事業機關或者單位的批復、文件、公告、證書、證明等;生產、營銷、租賃等商務協議或者合同;相關設計、檢測單位的證明。
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用水計劃調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同意,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五、計劃用水指標的核減
非居民用水戶已下達執行的計劃用水指標,出現以下情況時,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減,并以書面通知說明核減的原因及核減量:
(一)水資源緊缺時,為確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核減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指標。
(二)未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統計臺賬的;單位內部存在非節水器具的;用水設施存在跑冒滴漏的;不定期報送報表并逾期不改正的。
(三)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核減幅度應根據國家或行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的標準,以及該企業實際的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來確定)。
(四)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未制定節約用水方案,未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未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
(六)逾期不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的。
(七)拒收用水計劃通知書的。
(八)不配合開展節水相關工作的。
六、超定額超計劃加價水費征收與復核
(一)用水計劃執行情況核查以供水企業抄表計量水量為依據,以每季度為一個核查周期(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月或者雙月為一個核查周期,核查周期以實際抄表周期天數為依據),將用水戶核查周期內的抄表計費水量與用水計劃相比較,得出本期核查結果。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供水企業因用水戶鎖門、物阻等無法抄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采用上2月月平均水量進行計量水量。
(二)用水戶對超計劃用水水量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超計劃用水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量復核,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資料:
1.對供水企業抄錄的注冊水表讀數有異議的,應當提供供水企業出具的勘誤證明;
2.對供水企業延遲抄錄注冊水表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計費時段的水費發票或供水企業出具的抄表計費時間證明;
3.對注冊水表的準確度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依法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水表《檢定結果通知書》;注冊水表發生故障或損壞無法檢測準確度的,應當提供供水企業出具的水表故障或損壞以及向用水戶退還水費的說明材料;
4.因軍事、消防、保密、公共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及時辦理用水計劃調整而發生超計劃用水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復核用水戶超計劃用水水量:
1.供水企業抄錄的注冊水表讀數有誤的,按照供水企業勘誤證明的讀數復核超計劃用水水量;
2.供水企業延遲或提前抄表的,以延遲或提前的天數占計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減少用水定額或用水計劃計費基數。計費天數以水費發票所列計費時段為準;用水戶未能提供水費發票的,按供水企業抄表計費時間證明復核;
3.當注冊水表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的,或注冊水表發生故障或損壞無法檢測的,當期用水計劃執行情況不作核查;
4.因軍事、消防、保密、公共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超計劃用水的,按實際復核。
(五)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錄注冊水表,按實際用水量計收水費。超定額超計劃水量按如下標準另行加價收費:
1.超定額(超計劃)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1倍;
2.超定額(超計劃)20%以上不足40%(含)的水量加價1.5倍;
3.超定額(超計劃)40%以上的水量加價2.5倍。
對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等行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凡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各檔加價標準分別為1.5倍、2倍、3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為各類別自來水基本水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和各種附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的收費。
(六)用水戶具有多個注冊水表的,用水戶可以根據管理需要申請按照注冊水表分戶接受用水計劃執行情況核查;未分戶的,按全部水表抄表計費總水量核查,發生超計劃用水的,加價收費按照分類用水加權平均價格、加價倍數和超計劃水量的乘積計算。
(七)用水戶應當在收到收費單位出具的繳費通知后,按時足額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對不按照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八)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計量設施等,具體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七、城市自備水計劃用水管理
城市自備水用戶取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制度。
八、工作要求
(一)用水戶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落實專人具體負責計劃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計劃用水工作的統計,建立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時按要求進行用水、節水情況統計匯總。
(三)供水企業應當配合做好計劃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每月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戶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2.對列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戶,按每月定期抄錄注冊水表,并逐步推行遠程智能抄表。
3.按抄錄的注冊水表讀數計算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因無法抄表而實行暫收水費的,應當每月將暫收水費的用水戶名稱、原因、暫收水量等情況書面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4.抄錄的注冊水表讀數有誤或者有延遲抄錄注冊水表情況的,應當根據用水戶申請提供抄表讀數勘誤證明。
(四)用水戶提供虛假資料進行用水計劃調整或超計劃用水量復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該用水計劃調整或者超計劃用水量復核結果。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計劃用水管理具體事務組織,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用水戶資料保密制度,對用水戶編號、月度計劃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單耗、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用水戶資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買賣,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任何用途。
九、本細則由清遠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十、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