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是指在訴訟與信訪分離的基礎上,對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訴求,屬于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屬于《信訪條例》以外的其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不屬于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和《廣東省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一、行政許可行為類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的。
(二)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三)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二、行政處罰行為類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的。水行政處罰事項分為:1.水資源管理;2.河道、水利工程保護和防洪管理;3.河道采砂管理;4.水土保持管理;5.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6.水行政許可管理;7.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8.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等類別。
(二)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三)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三、行政強制行為類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行為的。
(二)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三)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四、行政征收行為類
(一)不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征收行為的。
(二)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三)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五、水事糾紛類
(一)法律途徑:調解、民事訴訟。
(二)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六、水資源保護類
(一)法定途徑:調解、民事訴訟。
(二)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七、水利工程招投標類
(一)法定途徑:投訴。
(二)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八、行政補償類
(一)法定途徑:行政補償。
(二)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五條。
九、移民管理類
(一)法定途徑:行政確認、民事訴訟。
(二)主要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十、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類
(一)法定途徑:調解、仲裁、復核、申訴、投訴、舉報、訴訟。
(二)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和第五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
十一、控告申訴類
(一)法定途徑:控告、申訴、復核。
(二)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
十二、信息公開類
(一)法定途徑: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二)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