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企業年金辦法》進行解讀
近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情況進行解讀。
問:建立企業年金對企業及其職工有什么作用?覆蓋范圍有哪些?
答: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有利于完善職工薪酬體系,展現企業良好文化、增強人才吸引力、穩定職工隊伍。職工參加企業年金,有利于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一份養老積累,進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企業年金辦法》主要適用于企業及其職工。需要說明的是,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等。《辦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因此,只要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問:企業年金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
答: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下設企業繳費子賬戶和個人繳費子賬戶,分別記錄企業繳費分配給個人的部分及其投資收益,以及本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投資運營收益并入企業年金基金。
問:建立企業年金有什么條件和程序?
答: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企業和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建立企業年金,而后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企業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則。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后,企業和職工(合稱委托人)應當選定企業年金受托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或者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簽訂后,受托人應當委托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托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工協作,共同實現企業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規運營和保值增值。
問:企業年金方案應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可以變更、終止?
答: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參加人員、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賬戶管理、權益歸屬、基金管理、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變更和終止、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實踐中,企業確實有變更和終止企業年金方案的需求。《辦法》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變更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業年金方案無法履行的,以及企業年金方案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的,企業年金方案終止。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和終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人社廳發〔2014〕60號)規定執行。
問:企業年金的資金來源和籌資規模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問:企業年金繳費如何分配?
答: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崗位、責任和貢獻等不同,在分配企業繳費時存在一定的區別,體現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同時也應兼顧公平、控制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問:企業是否可以中止繳費?對恢復繳費和補繳有無規定?
答:《辦法》明確,企業在經營虧損、重組并購等情況下,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并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的年限和金額。這樣規定,既符合企業年金的運行實際,體現了企業年金制度的靈活性,以及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尊重和照顧,又有利于企業及職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合理補繳中止的繳費,能更好地維護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
問:企業年金權益歸屬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實踐中,對于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方案普遍設置了歸屬于職工個人的規則,但一些企業年金方案設置的歸屬規則不夠合理,不利于保護職工權益。《辦法》兼顧了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規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全部歸屬于職工的期限不超過8年,并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問: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為保障流動就業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辦法》在完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轉移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與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的規定。即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職業)年金;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另外,《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后,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轉移辦法。
問:職工什么情況下可以領取企業年金待遇?
答:《辦法》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其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是新增內容,這有利于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適當改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
問:企業年金的領取方式有哪些?
答:與職業年金辦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適當靈活性,是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方式的特點。一是倡導按月領取,有利于發揮企業年金長期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允許分次領取,有利于退休人員根據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額,結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領取次數。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領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給予退休人員更多選擇。四是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進一步豐富補充養老保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