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4〕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根據粵府〔2019〕10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2〕30 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2〕102 號)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印發《通知》。
《通知》在省層面建立具體的集體補助制度,將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籌資渠道,有利于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內容一共八條。
第一條為明確目的意義。出臺專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將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拓寬籌資渠道,做大個人賬戶,提高養老保障水平,有利于助力鄉村振興,實現共同富裕。
第二條為明確補助范圍。集體補助主要依靠村(居)集體收入,具備經濟基礎是實施補助的前提條件。人員范圍是已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成員。
第三條為明確資金來源。資金來源應合法合規。資金不包括征地社保資金,征地社保資金主要是對失去土地的被征地農民予以養老補貼,國家對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對象范圍有明確規定。《通知》明確村(居)集體不得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于集體補助,以確保征地社保依法落實。
第四條為明確補助標準。明確集體補助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個人最高繳費檔次,在不超過當地個人最高繳費檔次范圍內,由村集體通過民主協商確定補助標準。同時,結合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推動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工作,鼓勵補助標準向困難人員傾斜,提高困難群體養老待遇水平。
第五條為明確補助方式。個人繳費是前提,應先繳費后補助,增強繳費的剛性。
第六條為明確補助流程。通過加強操作的規范,防范風險。包括方案制定及相關內容要求(提供方案樣式)、7個具體流程、明確集體補助每年辦理,以及對暫停補助和恢復補助提出具體要求。
第七條為鼓勵個人參加職保。鼓勵村(居)集體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補助,資助個人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為工作激勵。鼓勵各地對開展集體補助工作好的村(居)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褒獎,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