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適應新業態經濟發展要求,鼓勵和引導靈活就業人員特別是新業態從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老年時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粵人社規〔2021〕5號,以下簡稱《辦法》),從2021年5月1日起實施,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政策。
一、背景情況
靈活就業人員是建設廣東的重要力量,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解決好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維護好其合法權益,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是促進新業態靈活就業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妥善解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問題,近年來國家和省陸續出臺多個文件,對相關政策進行規定,鼓勵引導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截至2020年底,我省以個人身份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達406萬人。但隨著形勢發展變化的新要求,亟需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進一步調整和完善:一是適應新業態從業人員權益保障要求。在經濟新常態下,新業態經濟迅速發展,靈活就業人員特別是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就業的新型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越來越多,維護好其養老保障權益,對促進新業態經濟乃至整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促進其參保繳費。二是適應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發展趨勢。按國家的統一部署,將推進企業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已實現省內、省際之間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度不斷完善和規范,經辦服務和風險防控能力不斷加強,有必要放開靈活人員的跨省、省內跨市的戶籍參保限制,適應制度發展的趨勢和要求。三是適應規范政策經辦操作和宣傳解釋的要求。近年來,國家和省先后出臺若干文件涉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通過將相關政策規定集中到一個文件中,有利于各地的執行和宣傳解讀,也有利于靈活就業人員對政策的了解。
二、《辦法》的主要特色
為適應經濟新常態的要求,以及有效回應人民群眾的迫切關注,《辦法》體現了4大特色:一是全面取消靈活就業人員戶籍參保門檻。《辦法》全面拓寬新業態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渠道,取消參保門檻,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動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等限制條件,為異地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大開參保方便之門,極大增強了制度吸引力。二是首次清晰界定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年齡問題。由于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形式的特殊性,其就業、參保和申領待遇等均沒有單位統一管理,需從政策層面給予明確的指引,以便于靈活就業人員清晰參保和待遇申領的具體年齡條件。《辦法》依據國家關于就業年齡和首次參保年齡等規定,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年齡問題進行了明確。三是大力提升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便利。針對我省個別地市社保費征收方式不同,明確不同地區受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申請的機構。此外,還整理歸集了賬戶建立、繳費比例、繳費基數、補繳續繳、待遇申領等各項涉及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現行政策,方便靈活就業人員明晰政策,及時辦理參保繳費。四是有力推動港澳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國家政策明確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按居住地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省結合實際,允許其憑居住證或就業登記證明均可辦理參保,進一步提高了港澳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便利性,是進一步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推動灣區社會保險發展銜接的重要舉措。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從適用對象、參保地、繳費基數與比例、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多個方面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問題進行了規范。
(一)關于適用對象。《辦法》第二條規定,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請參加企業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指的是: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實現就業,且未與新業態平臺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新型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二)關于參保地。《辦法》第三條對省內戶籍、外省戶籍、香港澳門臺灣籍靈活就業人員以及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參保地和參保憑證作出了明確。
(三)關于申報繳費機構。《辦法》第四條明確了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向參保地稅務機關(深圳、東莞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參保繳費申請,按規定申報繳費。稅務機關應將繳費信息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關于建立臨時繳費賬戶。《辦法》第五條按國家政策規定,明確外省戶籍(不含港澳臺居民)靈活就業人員在我省首次參保時男已年滿50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參保地在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時應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五)關于繳費和轉移接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第八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流動就業或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企業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關于重復繳費處理和補繳。《辦法》第九條根據合理性原則,明確重復繳費時段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全額退回個人。第十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不得補繳靈活就業期間未繳費的年限。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補繳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的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情形除外。
(七)關于待遇申領。《辦法》依據現行政策,第十一條明確基本養老金和病殘津貼申領機構等;第十二條明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領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關規定繼續繳費;第十三條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計發;第十四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八)關于實施時間。《辦法》明確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