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統計局
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統計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全省養老保險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執行
由省統一制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各市應嚴格按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制定本市企業養老保險政策。
二、關于基金征收和管理
(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費由省統一組織征收,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省規定的征收流程,依法按時足額征收企業養老保險費,按時足額向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解省級統籌調撥資金。稅務機關應抓緊實現省本級應上解的省級統籌調撥資金在征收環節直接劃解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調撥資金戶;在此之前,暫由省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規定定期提請省財政廳將省本級應上解的省級統籌調撥資金劃解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調撥資金戶。
(二)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向本級財政部門請撥資金,財政部門應及時予以審核撥付,確保在每月10日前將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三)各市2017年7月1日前形成的累計結余基金(不含2個月周轉金),以及2017年7月1日后扣除省級調撥資金以外的結余基金,均采取由省級授權地方管理的方式,存放在所在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2017年7月1日前形成的累計結余基金與2017年7月1日后的結余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各市2017年7月1日前的累計結余基金數額,以省審計廳牽頭組織的審計結論為準。
三、關于規范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
省統一編制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各市應按照省統一安排,提出本市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計劃。
四、關于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照國家規定由省統一制定,低于省統一規定標準的原則上在2020年7月1日前逐步過渡至省統一規定標準,具體的過渡計劃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制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備案。
(二)省統計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原則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社會保險年度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標準。
五、關于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任務調整
省每年下達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計劃后,個別市因當年基金預算調整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本市任務計劃的,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統計部門應當及時編制計劃調整方案,說明調整原因及有關依據,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六、關于企業養老保險基金調撥
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核定省級統籌調撥資金的預調撥比例,及時將資金劃解比例下達各地。預算年度終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基金收支情況,按照《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粵府〔2017〕71號)規定據實結算。其中,2017年1-6月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支出計入2017年7月1日前的基金當期支出。
七、關于企業養老保險支付項目和標準
(一)基本養老金、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及轉移支出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1993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退職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計發和增加的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退休補助費以及各地納入統籌支付的各項津貼補貼等,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時歸并為基本養老金的,按照各市當時確定的標準執行,列入年度調整基數;1994年至2006年期間各市的待遇調整根據各市的標準確定,2006年后各市執行的待遇調整按省統一規定確定。離休干部和建國前老工人1-3個月的生活補貼、離休干部護理費、離休干部交通費按規定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二)各市對原已納入各地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支付項目,在2020年7月1日前逐步過渡至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支付項目及標準。具體過渡計劃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制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后實施。
八、關于核查退休人員資格
(一)各市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審查,確保養老待遇納入省級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其中,對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退休的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審查工作,應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各市社保經辦機構發現其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清理;其中,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九、關于完善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辦法
(一)從2019年6月1日起,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人企業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手續時,只轉移養老保險信息,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的各項養老保險權益(含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具體轉移操作細則,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根據本通知另行制定。
(二)從2019年6月1日起,安置在我省的退役軍人在省內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養老保險信息(含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的信息),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含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
(三)曾經在我省不同地市參保的人員,在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省外時,由省內最后參保地統一歸集養老保險信息后,按規定將全部養老保險信息和基金轉出。
(四)參保人符合在我省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省內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喪葬撫恤等待遇。
(五)社保經辦機構實時比對全省參保繳費信息,準確統計各地參保人數、繳費人數,同一參保人省內有多條參保繳費記錄的,僅統計為最后參保地的參保人數、繳費人數。
十、關于全省統一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建設
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實現信息系統省級集中應用和業務數據省級集中管理。逐步推廣使用省集中式人社一體化信息系統,通過系統開展基金財務在線賬務處理、業務經辦和管理等工作,實現業務財務一體化和省級統收統支統管。各地市需通過省系統開展基金財務在線賬務處理,按照全省統一的接口標準,上傳業務經辦數據。
十一、關于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從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起,廣東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缺口不再單列,納入所在市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統一核算。從2018年起,中央財政對廣東農墾企業養老保險的補助資金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十二、關于加強養老保險待遇審核
對參保人申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在審核養老保險待遇時應當嚴格對照國家文件規定和職工檔案,加強對特殊工種經歷的審核,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核發養老保險待遇。
十三、工作要求
各市要按照省的統一部署,做好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宣傳工作,準確解讀各項政策,及時消除部分職工群眾的誤解和疑慮,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要積極開展業務培訓,使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省級統籌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要從本市實際出發,認真分析省級統籌改革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梳理政策風險點,制定應急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十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長期有效。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后,按新的規定執行。已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統計局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