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將人工耳蝸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7〕1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
為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康復需求,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2號)精神,現就將人工耳蝸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工耳蝸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醫用材料類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雙耳重度或極重度感音神經性聾患者。
(二)7周歲以下的語前聾患者或經聽力語言康復后有一定聽力言語基礎的18周歲以下語前聾患者。
二、各市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合理確定人工耳蝸的個人自付比例,并做好與其它診療項目的銜接。
本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