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7〕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關于“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職業技能,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條件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在我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參保時間計算到申請當月的月底)。
失業保險關系從省外轉入我省的企業職工,其在省外的參保時間可合并計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國家公布的職業(工種)目錄范圍內的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二、申領材料要求
參保企業職工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應同時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參保企業職工提升職業技能補貼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復印件;
(四)本人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或其他銀行賬號。
同時,請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身份證、廣東省區域內制發的社會保障卡或其他銀行賬號等相關材料的原件,由受理申請的機構負責核對。
三、審核程序
(一)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現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交上述規定材料,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二)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以及查核該證書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情況等方式進行審核。
聯網查詢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http://zscx.osta.org.cn)或廣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官方網站(http://www.gdosta.org.cn/)
(三)失業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的職工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由經辦機構負責查核其在原參保地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情況。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時,應在辦理轉移資料中注明轉移人是否申請和領取技能提升補貼的相關真實信息。
(四)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并按規定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可嘗試統籌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和失業保險提升技能補貼,實現一個窗口集中受理,按職能審核,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審核的具體程序和操作辦法,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經辦效率。各地要主動向社會公開受理、審核和補貼發放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四、補貼標準
(一)一般職業(工種)的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000元,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500元,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補貼標準為2000元;其中,我省勞動力技能培訓已開展的職業(工種)且有明確的補貼標準的,按該補貼標準執行。
(二)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補貼標準,待調查研究制定后另行發文實施。
(三)我省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將根據我省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成本、鑒定實施條件等因素適時調整。
五、資金使用
(一)凡符合本文申領條件的企業參保職工,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三)各市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確保每個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六、不予核發情形
為確保核發參保職工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杜絕亂開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口子、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買賣、重復申領補貼等行為,保證基金安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核發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已經錯發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88條之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參保地和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證地均在省外的。
(二)參保地在省外、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機構在省內的。
(三)本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已申領過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
(四)所持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或國家技能等級證書目錄范圍內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有利于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轉換能力,從源頭上減少失業、穩定就業;有利于弘揚工匠精神,推動我省由人力資源大省向人力資源強省邁進,推進我省制造業強省建設,為我省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撐。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二)提高審核效率。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
(三)強化監督管理。全省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核發質量。全省企業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經辦機構要建立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核實參保時間、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重復申領騙取補貼。要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范廉潔風險。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全省各級人社部門要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通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附件:1.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
2.廣東省參保企業職工提升職業技能補貼申領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