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7〕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與生活費用發生變化,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既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的職責所在,是各級黨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體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現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待遇調整水平,提高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服務與管理水平,推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與幸福感。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兼顧不同地區待遇差別,按照基金省級統籌要求,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二、主要內容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傷殘津貼調整可以采取定額調整和適當傾斜的辦法,對傷殘程度高、傷殘津貼低于平均水平的工傷職工予以適當傾斜。(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1)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采取定額調整的辦法。(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2)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進行計發,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省(區、市)可參考當地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結構,科學確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
(五)其他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計發標準計發。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工傷康復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交通、食宿費用等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目錄、標準據實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省(區、市)綜合考慮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傷病類別、年齡等因素制定標準,注重引導和促進工傷職工穩定就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部署。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關系廣大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提高認識,扎實推進,從2018年開始,要按照指導意見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做好待遇調整和確定工作,與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有機結合、緊密配合、同步推進,防止出現銜接問題和政策沖突。
(二)統籌兼顧,加強管理。要統籌考慮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涉及的多種因素,詳細論證,周密測算,選好參數和系數,確定科學、合理的調整額,建立科學、有效的調整機制。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本指導意見制定調整方案,報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要加強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統籌做好工傷保險其他待遇的調整、確定和計發,進一步加強待遇支付管理,依規發放和支付,防止跑冒滴漏、惡意騙保,維護基金安全。
(三)正確引導,確保穩定。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涉及民生,關乎公平與效率。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正確引導輿論,爭取社會對待遇調整工作的理解與支持,為調整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做好調整方案的風險評估工作,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待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高效。待遇調整情況請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附件1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調整公式
Z1=S×(G×a+X×b)±C
a+b=1,a>b,C≥0。
其中:Z1——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
S——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
傷殘津貼。
G——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
X——上年度省(區、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a——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權重系數。
b——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重系數。
C——省(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 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調節額。
當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G=0;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負時,X=0。
附件2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公式
Z2=F×(G×a+X×b)±C
a+b=1,a<b,C≥0。
其中:Z2——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調整額。
F——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
G——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
X——上年度省(區、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a——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權重系數。
b——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重系數。
C——省(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 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調節額。
當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G=0;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負時,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