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部分省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
省直有關單位:
為適應省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發展要求,進一步做好省直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根據部分省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方案,結合《省直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粵衛〔1990〕第187號)、《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直公費醫療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2〕5號)精神,現就省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醫療保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自2008年開展省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起,原享受省直公費醫療辦證待遇的省直行政類、財政核撥事業單位,在分類改革后,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分類為公益二類或公益三類的省直事業單位,適用本通知。
二、醫療保障待遇
(一)自本文實施之日(含當日)起,已離退休的人員執行原有醫療保障辦法,保留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待遇,待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出臺后,執行相關政策。
(二)自本文實施次日起,本單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的在編在崗的人員,執行原有醫療保障辦法,保留享受省直公費醫療待遇,退休后按照原有醫療保障辦法執行,待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出臺后,執行相關政策。
(三)其他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單位統一組織參加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四)本通知實施前,省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單位已有文件對醫療保障政策進行明確規定的,執行原規定。
三、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省直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做好分類改革后醫療保障的銜接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氛圍,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
本文自2017年6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