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社保〔2013〕19號
關于規范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繳費辦法的
通知
各縣(市、區)社保局,市地方稅務局:
我 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實施十多年來,保費運作平穩,既能減輕職工因病住院產生的大額醫療費用負擔,又起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保 險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原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破產、轉制、撤銷后職工醫療保險費基本上由個人承擔,職工退休后在辦理醫療保險時,要求補充醫療費與基本醫療 保險費躉繳同步進行已不合時宜。為適應市場經濟持續發展和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對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征繳辦法規定如下:
一、在職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仍按原方式在地方稅務局申報(或委托)逐月繳費。
二、由原單位管理的新辦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統一由原單位逐月向地稅部門申報。其余新辦退休人員(含靈活就業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人自愿選擇委托社保局每月在本人退休金中全額代扣代繳或選擇向地稅部門逐月申報繳費。
三、在退休時,原已辦理補充醫療保險費躉繳時間已滿,還繼續生存的人員,按本辦法第二點規定繼續繳費。
四、符合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破產、轉制、撤銷條件人員,可按申請時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繳滿十年。躉繳時間已滿,還需要繼續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按本辦法第二點規定繼續繳費。
五、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