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妥善解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病殘津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領病殘津貼:
(一)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根據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國家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我省為待遇領取地。
二、病殘津貼月標準按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5%確定(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轄區內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高標準的105%確定)。
病殘津貼標準根據領取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調整,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我省參保人按以下辦法確定病殘津貼的待遇領取地。
(一)只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待遇領取地為最后參保地。
(二)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申領病殘津貼時,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及其相關配套政策中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在我省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可在我省申領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為我省最后參保地。
四、病殘津貼停發、續發與補發參照基本養老金停發、續發與補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區同時享受病殘津貼,也不得同時享受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六、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由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方式定期進行領取資格認證。
七、參保人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就業的,應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從重新繳費之月起停止領取病殘津貼。
八、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停止領取病殘津貼。
九、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死亡的,由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并按規定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十、病殘津貼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被鑒定人個人承擔。參保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病殘津貼。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次月起發放病殘津貼。具體經辦規程由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出臺相關規定后按國家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