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自2022 年7 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 年,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的通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自2022 年7 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 年,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