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認真組織實施。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標準為困難群體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清遠市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資金分擔比例按《轉發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清人社函〔2018〕176號)規定執行,即由清遠市本級財政、各縣(市、區)財政按1:9比例負擔。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除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外,其余縣(市、區)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85%支出責任,余下15%資金由清遠市本級財政、各縣(市、區)財政各負擔7.5%。
三、對年滿65周歲未滿80周歲參保人每人每月加發5元基礎養老金,年滿80周歲以上參保人每人每月加發10元基礎養老金(以下簡稱高齡加發),各規定年齡加發的基礎養老金不做疊加。高齡加發資金由清遠市本級財政、各縣(市、區)財政按1:9比例負擔,高齡加發從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實施。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按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的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由清遠市本級財政、各縣(市、區)財政按1:9比例負擔。
五、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的基礎養老金,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加發標準,具體加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負擔。
六、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后,由各縣(市、區)財政負責繼續按照原標準負擔個人賬戶養老金。
七、清遠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執行,原《清遠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清府〔2014〕85號)同時廢止。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反映。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