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休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躉繳年限調整的通告
各參保單位、參保人:
根據《清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清府辦〔2014〕4號)和《關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躉繳年限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在2018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申請辦理退休醫療保險躉繳的,繳費年限可按連續10年或累計15年進行躉繳。請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的參保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及時到參保地社保局辦理退休醫療保險躉繳:
(一)2018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已辦理養老退休的人員,包括特殊工種、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員。
(二)2018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2019年1月1日(含當日)后才申請辦理職工退休醫療保險躉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須累計滿15年,方可享受退休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特此通告。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