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0號)和《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粵人社規〔2022〕18號)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繳費人員減員申報時,應據實將本單位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失業時間、失業原因等準確錄入社會保險費征收系統”。請各參保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查實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故意隱瞞事實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領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