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18號)精神,從2022年8月開始,我市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待遇由每月10日前調整為每月15日前(含1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18號)精神,從2022年8月開始,我市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待遇由每月10日前調整為每月15日前(含1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