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函〔2019〕3102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
公證服務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地級市發展改革局、司法局:
為進一步縮減政府定價范圍,減少定價項目層級,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部署,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公證服務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公證機構依法提供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文書等主要公證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詳見附件。本通知附件所規定的公證服務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公證機構可在政府規定標準范圍內下浮確定具體執行標準。
二、公證機構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以外的其他項目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公證機構可根據服務成本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三、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為當事人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以及向當事人提供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公證法律咨詢服務時,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用。
對于符合我省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
四、公證辦理過程中,因公證機構原因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用應全額退還;因雙方責任導致終止或撤銷公證的,根據實際已發生的工作量及雙方責任大小等情況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因當事人提供偽證、舉證不實,或當事人不領取已出具的公證書,預收或已收的公證費用不予退還。
五、公證機構應加強對國家有關公證服務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并嚴格落實收費情況報告和公示制度,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或門戶網站公示服務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提供具體公證服務項目時,應當向當事人詳細說明項目的服務內容、時間等,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及方式,并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調整我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114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
2019年8月26日
(來源:廣東省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