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2028
清遠市司法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司法局關于加強律師行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辦秘書科,局機關各科室(處)、直屬各單位,市律師協會:
《清遠市司法局關于加強律師行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局律師工作管理科反映。
清遠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6日
清遠市司法局關于加強律師行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指示要求,進一步完善律師服務行為監督體系建設,規范律所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落實律師事務所管理責任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結合當前律師管理工作的形勢和要求,現就加強我市律師行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
1.完善律師黨組織工作機制。律師事務所應當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實現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班子成員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建立完善黨員律師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與行業處分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2.推廣黨員律師帶動經驗。律師事務所應當推動實施黨員律師“一拖二”工作經驗,落實每名黨員律師聯系1至2名非黨員律師工作制度。
3.支持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發展。律師事務所應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和經費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做好黨務工作,積極引導黨員律師帶頭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凝心聚力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范作用,促進律師事務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發展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4.律師事務所應當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強化律師社會責任擔當。律師隊伍應當在日常工作生活和網絡媒體使用傳播當中發揮正能量,主動做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捍衛者、傳播者和踐行者。
二、加強律師事務所規范化管理
5.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所聘用律師、申請律師實習人員、行政輔助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并不得低于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事務所對執行年薪制的律師,應當每月預發基本生活費,年終進行結算;律師事務所對執行提成制的律師,應當按月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
6.律師事務所應當完善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或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律師協會備案。
7.強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管理責任。律師事務所應當明晰合伙人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管理日常事務;鼓勵引導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探索成立管理委員會、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統一管理。
8.強化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管理責任。應當嚴格落實《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應當對該所負責人視其管理責任以及失職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9.落實統一收結案和利益沖突審查解決等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規范案件受理、收案登記制度,鼓勵借助信息化手段進行系統化管理。統一接受委托,統一編號、簽訂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嚴格落實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并不斷明確和完善利益沖突的內部解決原則和機制,委派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律師辦理委托事項。
10.落實印章和專用文書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明確印章、所函、介紹信的種類、保管、使用范圍及其審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記,確保專用文書、印章使用與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實現對應和統一。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律師事務所對統一接受委托的所有業務檔案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11.規范接案管理。律師事務所不得為律師辦理非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加蓋印章、出具所函、介紹信;不得為本所實習律師、行政輔助人員違法開展法律服務提供便利。
12.落實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的制度,防止律師私自收取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主動向委托人出示律師服務收費告知書。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三、加強律師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管理
13.強化服務質量管理措施。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投訴查處、重大疑難案件和群體性案件業務指導制度,建立健全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機制,確保律師服務質量。
14.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律師事務所應當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權,通過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書等形式,如實告知委托人有關收費的規定和標準;應當告知委托人辦理該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15.嚴格執行法律服務禁止性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性活動。嚴格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管理,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通過在司法機關、監管場所周邊、律師事務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違規設立辦公場所,發布虛假宣傳信息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律師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不得向委托人承諾可以“撈人”、實施或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誘導委托人從事妨礙司法活動等違法行為。建立律師兼職和國籍變化等事項的內部核查機制,禁止專職律師違規兼職,禁止律師喪失中國國籍后仍執業。
四、加強對律師行業發展的指導和監督
16.鼓勵加強信息化建設。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加強信息化建設,積極運用信息化系統,加強人員、業務、質量、分配管理,便利律師執業,提高內部管理效率。鼓勵律師事務所開展“智慧律所”建設,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檢索等手段,提升法律服務品質。
17.建立并暢通重大信息報送機制。各律師事務所可探索設一名黨員為本所的信息員,負責兼顧重要通訊信息的整理報送工作。全市律師事務所應當將本所律師代理社會重大關切的案件信息等情況及時報備市律師協會,由市律師協會抄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堅持落實并進一步暢通市司法行政部門與市律師協會之間關于各自依職責對違法違紀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作出行政處罰、行業紀律處分處理結果的相互通報機制。
18.加強對管理工作的培訓和指引。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律師協會,出臺加強律師事務所人員、業務、質量、分配管理的指引,并指導市律師協會統一組織做好對法律執業人員上崗前的職前培訓。加大對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的培訓力度,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伙人以及管理人員的普遍輪訓;努力搭建平臺,大力開展交流活動,切實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
19.實施管理“示范帶動”項目。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選樹一批內部管理規范的示范律師事務所,培育一批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創新項目,形成可復制的經驗,在行業內總結推廣。指導律師協會開展律師事務所規范管理的評比表彰活動,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在律師行業營造爭相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良好氛圍。
20.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鼓勵和支持律師利用專業優勢,在推動社會管理法律制度完善中發揮積極作用;深入實施政府、村(社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引導律師協助政府和基層組織不斷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和從事公益性法律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對社會律師從事公益性法律服務給予必要的補貼。合理確定并落實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經費補貼標準,使其與律師承辦案件的成本、律師的基本勞務費用相適應。
21.鼓勵律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做優。著力扶持和培育少數具有一定規模和專業特色、在全省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龍頭骨干律師事務所。鼓勵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引進高端人才,以適應律師業務的發展需要。鼓勵和支持大多數律師事務所向適中規模、集約化形態發展,形成以較大規模的龍頭型律所為引領,中型所為中堅大多數,個人所、小型合伙所的占比逐步降低為相對少數的、符合我市實際的橄欖型律師行業發展格局。
22.加強對年輕律師的培養。形成律師隊伍科學化的年齡梯次搭配。律師事務所安排資深律師負責“一拖幾、一帶多”、“組長帶組員”、“師傅帶徒弟”等以老帶新的方式幫助年輕律師成長,在加強業務技能的同時,更要積極引導青年律師科學建立個人職業規劃和樹立正確職業信念,并強化青年律師綜合社會技能提升。在政府法律顧問人才選拔、村(社區)法律顧問名額分配、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公益法律服務團隊建設、市律師協會領導班子搭配等工作中有計劃地給予年輕律師一定比例的參與名額和鍛煉發展機會。尤其要把那些政治強、業務熟、懂管理、肯奉獻、有擔當、形象好、有一定實際工作經歷的優秀的年輕律師推薦到市律師代表大會選入市律協領導班子(含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正副會長)。
23.加強律師事務所文化建設。推動管理制度文化建設和職業理念文化建設。通過明確和突出立所理念、塑造并內化律師共同的法律服務價值觀,強化律師事務所規范管理、團隊建設、打造品牌、統一行為準則和道德風尚形成,在行業發展競爭中長久保持自身凝聚力和競爭力,為律師事務所發展的總目標服務,打造高品質的律師事務所。
24.加強公職律師的組織和管理。穩步推進公職律師示范性單位創建工作。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對本系統公職律師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管理,在所屬各單位之間統籌調配和使用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完善公職律師列席重要會議、查閱文件資料、出具法律意見、審簽相關文書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支持,保障公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25.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對律師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律師執業行為等進行檢查。定期對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適時開展專項檢查,通過走訪辦案機關、回訪委托人等方式,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發揮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作用,對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律師,指導市律師協會要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落實對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律師的管理措施。
26.建立約談和責任追究制度。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被投訴的律師進行調查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管理合伙人陪同一并配合調查。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約談制度,對律師事務所一年內多次被投訴,或者一年內多名律師被投訴、一名律師被多次投訴的,應當及時約談提醒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必要時,應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律師事務所及負責人的監管責任。
本意見自2023年1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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