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為申請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律師行政審批服務,按照廣東省司法廳部署,清遠市司法局進一步優化部分律師審批服務措施,自2021年12月20日起,9項申請免交紙質材料,跨地市、執業變更審批進一步精簡優化。
一、免提交紙質申請材料9項:
1.審查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2. 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變更審核;
3.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變更審核;
4. 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補證、換證;
5. 律師執業證書補證、換證;
6. 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審核(含新設、名稱變更);
7. 律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變更審核;
8. 律師事務所(分所)住所變更備案;
9. 協助外省律師調檔。
辦理流程:
1. 申請人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提出線上申請、提交電子材料,并按規定格式作出材料合法、真實的承諾。
2. 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電子材料進行審核,材料有問題的,退回申請人補正;材料沒有問題且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3. 事項辦結后,申請人到清遠市司法局律師工作和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辦理證書登記事項備案或換領新證書。
溫馨提示:
以上9項只需提交電子申請材料。需要收回的證書、記載審批結果的證書、制作證書所需的照片等,不在免提交紙質申請材料之列。
二、跨地市審批事項受理審核權限優化3項
1.律師跨地市變更執業機構。由本人承諾符合變更執業機構的條件后,直接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申請,由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直接受理、審核,無需變更前執業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2.省內總所派駐律師到省內分所執業。分所承諾擬派駐律師符合條件后,向其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申請,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辦理。
3. 省內分所派駐律師撤回省內總所執業。總所承諾擬撤回律師符合條件后,向總所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提出申請,由總所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辦理。
三、律師執業變更審核事項從5項簡化為2項
舊:以下五個律師執業變更審核事項
1.律師執業類別變更
2. 律師執業類別變更并市內轉所
3. 律師執業類別變更并跨市轉所
4. 市內轉所
5. 跨市轉所
新:簡化為兩個辦理項
1. 市內轉所
2. 跨市轉所
溫馨提示:
變更執業類別的,應先注銷原律師執業(工作)證書,再重新申請執業。
以上為此次優化的內容。優化后的行政審批服務措施,自2021年12月20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