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連州市某夜宵檔涉嫌經營使用野生蛇類制作食品案
2020年1月23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整治野生動物市場檢查行動時,發現連州市某夜宵檔活禽存放區存有榕蛇6斤、水蛇1斤,經營場所擺放的菜牌上標示“蛇類(時價) 榕蛇 水蛇 花蛇”等內容,現場還有幾名顧客正在吃蛇。
以案說法:
連州市某夜宵檔經營使用野生蛇類制作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經查,涉案蛇類為“三有保護動物”(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目前連州市市場監管局已對該夜宵檔進行立案調查,涉案蛇類已交由連州市林業局在符合地區作放生處理。
法律條文摘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十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禁止非法收購、出售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介紹非法買賣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為非法獵捕、宰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提供工具或者場所。
承運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憑省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準的運輸證辦理。
第十八條 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依法沒收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得按食用動物加工、銷售。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加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而食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