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查辦了一批涉及安全生產與消防安全領域方面的違法案件,切實守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力促進我市高質量發展。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實現“查處一個,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藉開展2024年消防宣傳月活動之際,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未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案
2024年7月10日,佛岡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負責維護保養的佛岡華府的電梯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佛岡華府其中兩臺在用電梯的五方通話存在故障,測試時未能接通,最近一次的維護保養記錄為2024年6月20日,已超過15日未進行維護保養的規定,遂立案調查。經查,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對佛岡華府的上述電梯進行了維護保養后,未按照“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的規定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合同以及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維護保養質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四)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并經使用管理人簽字確認;……”的規定,已構成未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的違法行為。2024年8月22日,佛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陽山縣某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爐具案
2024年2月1日,陽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陽山縣某商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商行在售的1臺豪華型燃氣火鍋爐未安裝有滅火裝置、1臺生力福?商用燃氣灶(燃氣用)進氣管未按要求使用螺紋接口,遂立案調查。經查,該商行從廣州番禺區沙溪以60元/臺的價格購進1臺未設置熄火保護裝置的豪華型燃氣火鍋爐、以45元/臺的價格購進1臺未采用管螺紋連接的生力福?商用燃氣灶(燃氣用)并擺放在商行內對外銷售,經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測,上述豪華型燃氣火鍋爐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的要求、生力福?商用燃氣灶(燃氣用)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的要求。陽山縣某商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5月20日,陽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該商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爐具、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連州市某家電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4年2月1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州市某家電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在售的7個東鼎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涉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遂立案調查。經查,該店以9.5元/個的價格從“韶關公貿”的店鋪購進10個東鼎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并以20元/個的價格進行銷售,上述調壓器經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測,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要求。連州市某家電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5月8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該家電店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壓器、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某摩托車維修部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銷售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29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某摩托車維修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維修部擺放的1臺已售未提貨的綠源電動自行車的原裝蓄電池被更換為5只天能電池?液冷電動車專用蓄電池,遂立案調查。經查,該維修部在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情況下,擅自將5臺綠源電動自行車原裝蓄電池更換為5只天能電池?液冷電動車專用蓄電池后進行銷售。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某摩托車維修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的規定,已構成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7月30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的規定,責令該摩托車維修部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清城區小市某電器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案
2024年1月30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清城區小市某電器商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商行在售的2臺家用燃氣灶沒有熄火保護裝置,遂立案調查。經查,該電器商行以65元/臺的價格從廣州市海珠區瀝滘市場購進2臺沒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珠江牌燃氣灶,在店鋪以89元/臺的價格銷售,上述燃氣灶不符合GB16410-2020《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5.3.1.9所有類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產品,例如:燃氣烤爐)每一個燃燒器均應設有熄火保護裝置”的標準要求。清城區小市某電器商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5月15日,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該電器商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灶、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