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查辦了一批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等領域方面的違法案件,切實守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消費者權益,有力促進我市高質量發展。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實現“查處一個,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英德市某精細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鍋爐案
2024年4月10日,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英德市某精細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的鍋爐未經定期檢驗。英德市某精細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鍋爐的違法行為。英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的規定,責令英德市某精細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清新區太和鎮某車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5日,清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清新區太和鎮某車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車行對擬銷售的1臺產品型號為TDP006Z的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擅自改裝,加長了鞍座長度以及加裝了蓄電池外設托架,車輛經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結論顯示尺寸限值(鞍座總長度)、蓄電池防篡改兩個項目不合格。清新區太和鎮某車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清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清新區太和鎮某車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佛岡縣石角鎮某車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14日,佛岡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佛岡縣石角鎮某車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車行對擬銷售的2臺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擅自改裝,將原本配套的短鞍座更換為另行購買的長鞍座,改裝后的鞍座長度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要求。佛岡縣石角鎮某車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佛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佛岡縣石角鎮某車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連州市某電動車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5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州市某電動車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車行對擬銷售的1臺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擅自改裝,為提高車速將電動自行車的限速器電線剪斷,為提升續航里程安裝了與產品合格證標示蓄電池型號不相符的6個蓄電池,車輛經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結論顯示車速限值項目不合格。連州市某電動車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連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連州市某電動車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清城區某電動車商行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6日至8月16日間,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多次對清城區某電動車商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商行對擬銷售的5臺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擅自改裝,通過加裝大容量的電池及加長鞍座等方式,致使5臺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或鞍座長度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要求。清城區某電動車商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清城區某電動車商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