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五一”勞動節臨近,為加強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節日消費和旅游市場價格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市相關市場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價格自律,守法誠信經營,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嚴格依法執行明碼標價規定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要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信息,提供服務要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標準及計價方法等信息,標價內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要嚴格履行價格承諾,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相應標價,避免誤導消費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嚴格遵守相關價格政策
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景點、出租車、停車場、道路收費站等,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和優惠政策,不得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以及不落實“綠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費優惠政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單位,應當增強社會責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四、加強重要商品和行業價格規范
(一)經營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藥品的經營者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不得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二)各類賓館、酒店、民宿等經營者提供住宿及服務的,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客房類型、計價方式、價格、另外付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應當切實履行價格承諾,不得在預訂房間訂單生效情況下擅自提高價格。
(三)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對同一種類菜品,因產地、規格、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菜品品名,以示區別;對價格較高食材,應以清晰、明確的計價單位、具體價格進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標示;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提供外賣打包服務的,要做好外賣打包費明碼標價。
(四)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在景區入口、售票處或者售票電子平臺顯著位置做好明碼標價。景區內游樂場、纜車、觀光車、游船等服務項目,應當在售票處等醒目位置公示價格信息。不得私自設立“園中園”,擅自增設收費項目,變相提高門票價格,要落實對特殊人群應執行的相關減免、優惠措施。景區經營者以及景區內相關服務行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五、嚴禁價格欺詐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自提醒告誡書發布之日起,各有關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有關規定,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范價格行為。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節日期間監督檢查,暢通12345、12315等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避免不良事件的發生。對經提醒告誡后仍未整改規范、群眾反映強烈的價格違法行為,從嚴從快予以查處,對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違法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