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藥生產經營主體:
為規范醫藥生產流通秩序、凈化流通環境、強化醫藥市場監督管理、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提醒告誡如下:
一、加強經營行為自律
各相關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價格和公平競爭秩序。
二、嚴禁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各相關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不得在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三、嚴禁商業賄賂行為
各相關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嚴禁壟斷行為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如違反相關要求及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嚴厲查處,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