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含原市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制定印發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詳見附件)。決定予以廢止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不再執行。
附件: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表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附件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表
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表(保留類) |
序號 | 文 件 名 稱(標題) | 文號(發文字號) | 發文 日期 |
1 |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 清質監〔2011〕46號 | 2011.4.25 |
2 | 關于明確清遠市工商局與清城區、清新區工商局登記管理權限的通知 | 清工商企字〔2015〕85號 | 2015.5.7 |
3 | 清遠市質監局關于做好下放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通知 | 清質監行〔2016〕48號 | 2016.5.26 |
4 | 關于印發《清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目錄(2016版)》的通知 | 清食藥監食產〔2016〕266號 | 2016.9.30 |
5 | 關于印發《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清遠市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原料采購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清食藥監食市〔2018〕138號 | 2018.6.25 |
6 |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調整冠市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 | 清工商注字〔2018〕130號 | 2018.8.20 |
7 |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繼續實施《清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目錄(2016版)》的通知 | 清市監食生〔2019〕351號 | 2019.9.5 |
8 | 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 清市監聯〔2019〕21號 | 2019.10.11 |
9 | 印發《清遠市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 清市監聯〔2019〕18號 | 2019.10.11 |
10 |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 清市監法〔2020〕205號 | 2020.7.13 |
11 | 關于印發《清遠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清市監聯〔2020〕28號 | 2020.7.14 |
12 | 關于印發《清遠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清市監聯〔2020〕31號 | 2020.8.20 |
13 | 關于印發《清遠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材料提交規范》的通知 | 清市監注〔2020〕231號 | 2020.10.12 |
14 | 關于印發《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清遠市教育局關于加強學校(幼兒園)食堂食品原料采購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清市監聯〔2021〕14號 | 2021.5.12 |
15 | 關于印發《清遠市推進知識產權工作 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 清市監聯〔2021〕22號 | 2021.6.17 |
16 | 關于印發《清遠市引進培養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實施細則》的通知 | 清市監規字〔2021〕2號 | 2021.7.30 |
17 | 關于印發《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清遠市先進制造業和高技術制造業企業優扶計劃有關獲得中國質量獎等扶持政策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 清市監規字〔2021〕1號 | 2021.8.4 |
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表(廢止類) |
序號 | 文 件 名 稱(標題) | 文號(發文字號) | 發文 日期 |
1 | 關于印發《清遠市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隱患分級評估標準(試行)》的通知 | 清食藥監綜〔2016〕167號 | 2016.6.23 |
2 | 關于印發《清遠市醫療器械(批發)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的通知 | 清食藥監許〔2016〕236號 | 2016.9.8 |
3 | 清遠市質監局關于加強蒸壓釜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清質監〔2016〕118號 | 2016.11.3 |
4 | 清遠市質監局關于印發《清遠市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的通知 | 清質監〔2016〕123號 | 2016.11.16 |
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表(宣布失效類) |
序號 | 文 件 名 稱(標題) | 文號(發文字號) | 發文 日期 |
1 | 關于印發《清遠市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承諾制”審批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 清食藥監許〔2017〕184號 | 2017.8.3 |
2 | 關于印發《清遠市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清質監聯〔2018〕2號 | 2018.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