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之際,清遠市工商局在2017年全市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案件中,甄選出幾宗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并引導經營誠實守法經營,自覺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責任。
清遠市佳信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銷售偽劣肥料案
當事人購進青島海大生物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立刻彭”復混肥料375袋共15噸,以129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了219袋,獲取銷售收入28251元,利潤1270.2元,未銷售出去的156袋由廠家召回,貨值共計48375元。期間,清遠市工商局對該批化肥進行監測,發現該批化肥不符合標準要求,屬于不合格肥料,其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2017年8月,清遠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1270.2元,罰款48375元。
【提示】:肥料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農業生產收成。經營者銷售偽劣肥料,除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產品質量法》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產品,最高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清遠市清城區卓越摩托車行銷售侵權摩托車案
當事人購進侵犯日本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Spac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摩托車共計30輛,貨值合計57600元,其中以2000元/輛的價格銷售了3臺?摩托車,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17年8月,清遠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摩托車27臺,罰款86000元。
【提示】: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得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者,除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商標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或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陽山縣城南翔興商行虛假促銷商品案
當事人在開展“升級裝修勁減清貨”商品促銷活動中,宣傳“狂減清貨、品名、?原價、清貨價(狂減清貨?品名:毛巾?原價:10元?清貨價:6元/條、狂減清貨?品名:浴巾?原價:35元?清貨價:19元/條……)”等內容,卻對促銷規則、促銷期限等只字不提,引發消費者誤解,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2017年3月,陽山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2000元。
【提示】: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促銷內容,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違反者,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處以最高三萬元罰款的處罰。
清城區鴻泰水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案
當事人在銷售桶裝飲用純凈水過程中,在交付給消費者的按金單及收據單標注含有“(1)退桶:憑單退款,無單不退。(2)客戶自末次購水月起計,超過三個月未再購水的,視客戶購桶不退桶按金。”等單方面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內容,并以此標明的條款為由不給消費者退回桶的押金,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2017年3月,清城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000元。
【提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內容。違反者,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其作出警告,處以最高三萬元罰款的處罰。
清城區佰佳信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當事人購進4輛經抽查檢驗確定不符合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新大洲牌”電動自行車并銷售了3輛,獲取銷售額11940元,利潤3822元,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2017年8月,清城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24000元。
【提示】: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除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產品質量法》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產品,最高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佛岡縣石角鎮誠實地產中介服務部濫用最終解釋權案
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收取誠意金時的《誠意金登記表》使用格式條款,條款含有“最終解釋權歸誠實地產中介服務部所有”等內容,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2017年6月,佛岡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00元。
【提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內容。違反者,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其作出警告,并處最高三萬元罰款的處罰。
連山縣太保鋪前米廠銷售偽造產地大米案
當事人將購進原價為68元/包標稱湖北天門市大湖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仙桃香米70包拆解包裝后換上標稱連山絲苗(凈含量:15kg,生產商: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太保鋪前米廠)的包裝以70元/包價格進行銷售,違反《產品質量法》第。2017年7月,連山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偽造產地商品,罰款1000元。
【提示】: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通過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等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者,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并處違法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