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場監管局的要求,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2021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處特種設備安全違法案件81宗,罰沒272.08萬元。為強化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5宗特種設備安全違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市場主體以案為鑒,深刻吸取案例教訓,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動防范事故風險。
1.英德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充裝非由本單位登記的氣瓶案
【案情簡介】2021年3月17日,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英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英德市某燃氣有限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充裝好的28瓶液化石油氣,瓶身上標示產權登記單位字號為“元順”“九豐”“振華”“厚龍”“JOVO”“欣欣”等,并非該公司登記的氣瓶且瓶身未標識其公司字號或者標志,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依據《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改正,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根據《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有關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實施充裝,并對充裝活動的安全負責,且只能充裝由本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氣瓶,并在氣瓶的顯著位置設置可識別的充裝單位或者連鎖經營單位的名稱或者標志。對氣瓶充裝單位充裝非由本單位登記的氣瓶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2.寧波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從事電梯維護保養過程中未履行相關義務案
【案情簡介】2021年10月11日,寧波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為清城區某小區2臺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期間,未在樓房一層及地下一層設置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且在發現電梯的井道照明失效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更換,卻在當天的書面維保記錄里確認所有維保項目符合并收取維保費300元。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
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清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0000元和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根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合同以及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維護保養質量,并在維保過程中嚴格履行在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同時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對在從事電梯維護保養過程中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連州市某貨運部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案情簡介】2021年10月25日,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連州市某貨運部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貨運部正在使用1臺未經檢驗合格的(合力)叉車裝卸貨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叉車,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4.英德市英城某休閑中心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案
【案情簡介】2021年10月11日,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英德市某休閑中心使用的電梯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檢查時發現,該休閑中心正在使用的3臺電梯均已超過定期檢驗的法定期限且持續使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經定期檢驗且檢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對電梯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5.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保案
【案情簡介】2021年10月9日,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在為英德市西牛鎮某購物廣場的自動人行道電梯維保過程中,發現該電梯的修蓋板和樓層板電氣安全開關失效,存在電氣安全回路的事故隱患,但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直至2021年10月16日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該電梯監督抽查發現上述問題并要求整改前,電梯使用單位一直在使用該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廣東某電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五條第(十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英德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電梯維護保養規則》有關規定,電梯維保單位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使用。對電梯維保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和《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保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