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市文明辦、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28個部門制定了《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為便于準確理解《備忘錄》,現政策解讀如下:
一、《備忘錄》起草的背景和意義
我市《備忘錄》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等38部門《關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號)、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工商局《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工作意見〉的通知》(粵發改信息[2016]48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備忘錄》在我市的實施,對我市各職能部門積極開展對失信企業實施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促進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備忘錄》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備忘錄》明確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對象范圍、失信企業信息的共享內容和方式、落實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建立工作協調制度、加強宣傳工作力度等內容構成,明確了對失信企業開展各部門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
《備忘錄》包括有《清遠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措施清單》和《清遠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其中《清遠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措施清單》共四大項63款,分別包括有由相關職能部門向市場監管部門提請對當事人采取的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各部門將許可、處罰信息和案件線索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定職責進行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各相關部門提供企業登記、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為其準入審批和行業監管提供參考依據等四方面內容。《清遠市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共14款,主要是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存在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當事人,向相關職能部門提請聯合懲戒措施。
三、《備忘錄》實施和有效期
本備忘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落實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蓋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