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粵辦函〔2015〕503號)要求,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按照“建立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托,以信息公示為基礎,以信用監管為核心,以隨機抽查為主要手段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實現科學監管、有效監管”的原則,結合《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落實“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粵工商〔2016〕6號)和清遠實際,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監管制度
(一)指導思想。
????從依靠原有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公平、規范、高效的抽查制度,避免隨意性檢查,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利用社會化的監督取代單純的行政監管,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共治。
????(二)基本原則。
依法監管,公開高效。通過細化分工,明確監管職責,公開抽查程序、檢查事項,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推進市場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
隨機抽取,隨機選派。采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方式,依抽施查,規范監管自由裁量權,避免隨意性檢查。
結果公示,公開透明。檢查結果公開,通過信用約束機制,強化市場主體的責任意識、自律意識,形成市場主體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
二、建立以“雙隨機”為核心的監督管理機制
???(一)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
一是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1.國家工商總局、廣東省工商局部署開展的抽查工作確定的檢查對象;
????2.廣東省工商局部署開展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確定的檢查對象;
????3.清遠市工商局部署開展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確定的檢查對象;
????4.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部署開展的定向、不定向抽查工作確定的檢查對象。
????二是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建立健全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抽取的市場主體實施檢查。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可以結合地區、部門實際,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積極探索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機制。
????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可以結合地區實際,針對具體抽查工作任務要求,在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確定一定數量“執法檢查組組長”,再隨機抽取另一名或者兩名執法檢查人員組成執法檢查組實施檢查;可以將隨機確定的抽查對象按住所集中、相鄰劃片等原則劃分若干檢查片區實施檢查。
????抽查工作要對區域交叉、執法力量配備進行統籌安排,實行執法檢查組人員對其屬地監管對象的“回避”原則,確保“雙隨機”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和有效進行。
???(二)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抽查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遠市工商局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落實“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粵工商〔2016〕6號)制定了《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附件一),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可參照執行,也可參照制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實行規范化的“雙隨機”抽查工作
??(一)職責分工。
清遠市工商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開展抽查,并根據需要組織下級開展抽查。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遵循“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對其登記管轄的市場主體進行抽查;清遠市工商局可以委托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市場主體進行檢查。
(二)抽查范圍與抽查比例。
抽查范圍是依法管轄(包括上級委托檢查)的市場主體。除上級部署的抽查對象(事項)外,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確定“雙隨機”抽查的對象(事項)及比例,定向對特定區域、行業或事項實施“雙隨機”抽查。
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監管重點。對于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可以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三)抽查事項。
根據抽查計劃、方案及有關通知要求,對以下一個或多個事項進行檢查。國家工商總局和廣東省工商局對抽查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營業執照使用情況;
2.市場主體登記(備案)情況;
3.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情況;
????4.企業公示即時信息情況;
5.指導商標使用管理;
6.廣告經營行為;
7.合同履行情況;
8.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
9.直銷行為及禁止傳銷行為;
10.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1.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12.依法應當監管的其他行為。
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市場監測、投訴、舉報等情況,將無照經營行為易發高發區,作為重點整治區域,開展針對性集中抽查監管,提高整治效果。
????(四)制定抽查計劃。
????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上級部署和監管工作實際需要制定專項抽查或日常監管抽查計劃,抽查計劃主要包括:抽查范圍、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項和實施時間等。
????(五)實施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抽查。
實地核查:通過直接到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的方式。
書面檢查:通過核查市場主體提交的書式材料進行檢查的方式。
網絡監測:通過互聯網技術監測手段實施檢查比對的方式。
郵寄專用信函:通過向市場主體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以確認其是否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取得聯系。
原則上抽查以實地核查為主。為提高監管效能,減少抽查對市場主體的影響,可采取多種抽查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實施抽查,還可根據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并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根據地方人民政府部署,各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應按照“雙隨機”要求,積極探索開展聯合抽查,提高執法效能。
四、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
(一)公示抽查結果。
應當按照規定將抽查情況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被抽查市場主體名稱、注冊號、抽查時間、抽查方式、抽查內容、抽查結果以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情況可通過門戶網或者其他網站公示。
(二)強化行政指導。
????要積極運用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范、公示等形式實施行政指導,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引導其合法守信經營。行政指導要貫穿抽查監管全過程,并與行政處罰有機結合,互為補充。
(三)依法處置違法行為。
?在抽查中發現存在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屬于當場可糾正的,應依法責令立即糾正;對于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許可證、批準文件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以及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應及時函告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屬于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四)擴大抽查監管效果。
積極推進部門間的信息互聯共享,實現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的信息部門間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懲戒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等工作中,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評價因素,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
五、其它有關事項
本意見所稱“抽查”是指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抽查計劃或上級工作部署,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的監督管理活動。“市場主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還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地區)企業常代表機構等。
全面建立和落實隨機抽查市場監管工作機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對原實行的網格化監管、市場巡查制度、監督檢查頻次和重點行業企業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再做硬性要求。
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等開展的檢查、核查,不適用本通知有關抽查的規定,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處理。
?????六、本工作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清遠市工商局之前制定已執行的有關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工作意見為準。法律、法規或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清遠市工商(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
清遠市工商(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主體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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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營業執照使用情況 |
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
是否按照規定懸掛營業執照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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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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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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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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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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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注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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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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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證、代表證使用情況 |
常駐代表機構 |
是否存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代表證的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代表證的,由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
實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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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場主體登記(備案)情況 |
公司 |
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此外,還包括股權出質。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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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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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事項包括:章程修改,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和分公司登記。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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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
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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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業法人 |
登記事項包括: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
備案事項包括: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第六十條規定“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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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 |
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第六十條規定“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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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 |
包括: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六十條規定“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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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
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第六十條規定“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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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 |
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第六十條規定“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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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
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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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 |
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成員出資總額;(四)業務范圍;(五)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二十七條規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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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駐代表機構 |
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第九條規定“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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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事項包括:外國企業的有權簽字人、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以及代表發生變更的。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的有權簽字人、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以及代表發生變更的,外國企業應當自上述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 |
實地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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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情況 |
企業及分支機構 |
是否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報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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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
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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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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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 |
是否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 |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第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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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分支機構 |
內容包括:(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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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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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
內容包括:(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二)生產經營信息;(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四)聯系方式等信息;(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二)生產經營信息;(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四)聯系方式等信息;(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組織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進行隨機抽查。”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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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 |
內容包括:(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二)生產經營信息;(三)資產狀況信息;(四)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五)聯系方式信息;(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二)生產經營信息;(三)資產狀況信息;(四)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五)聯系方式信息;(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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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公示即時信息情況 |
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
內容包括:(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第十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第十四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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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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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導商標使用管理 |
企業 |
商標專用權使用管理行為 |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七規定:1、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
實地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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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廣告經營行為 |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
廣告內容 |
《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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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
廣告行為 |
《廣告法》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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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履行情況 |
市場主體 |
經紀行為 |
《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14號令)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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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
拍賣行為 |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59號令)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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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
合同違法行為 |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51號令)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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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 |
市場主體 |
抽查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是否有經工商部門抽查檢驗認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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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直銷行為及禁止傳銷行為 |
市場主體 |
直銷違規行為 |
《直銷管理條例》第六、七章。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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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自然人 |
傳銷違法行為 |
《禁止傳銷條例》第三、四章。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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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
市場主體 |
開展傍名牌檢查工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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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
開展虛假表示檢查工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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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
開展虛假宣傳檢查工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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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
市場主體 |
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
《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一)未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設立登記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三)辦理注銷登記后,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四)營業執照有效期已過,未辦理延期變更登記,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五)借用、租用、受讓他人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六)持偽造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照經營行為。”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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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應當監管的其他行為 |
企業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行為 |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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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經營行為 |
依據《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45號令)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二)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的質量,對不合格的農資進行查處;(三)依法受理并處理轄區內農資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四)依法履行其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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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行為 |
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三條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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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主體 |
經營進口商品行為 |
《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商品市場和經營場所商品流通領域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的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及時查處涉嫌走私違法行為。”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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