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強化商品的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流通領域缺陷商品認定及處置的工作規范》(粵工商消字〔2016〕143號)規定,我局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布商品質量安全標準目錄的公告》(粵工商消字〔2017〕487號)認定的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質量安全標準項目,對照我局組織的2015、2016、2017年度抽查檢驗的部分商品名單,認定其中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項目的20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公布。
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二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凡有經營與本名單同一商標(未標注商標的,同一標稱生產者視為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警示等措施。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后,仍發現相關經營者經營與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單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費者等措施的,即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所指“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相關經營者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所經營的與本公告名單中同商標同規格型號商品的名稱、數量、貨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費者具體措施,所擬定的處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書面方式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銷售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所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生產者應當向本局及所轄的地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實施召回的,應當及時報告召回的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包括處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稱、對應的檢驗報告號,處理的商品數量、貨值,處理的措施,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等)。對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報告相關數據資料、改正情況及處理結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據《行政處罰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對隱瞞不報,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報告的,一經發現,依法從重處罰。
聯系人:余耀權,電話及傳真:0763-3864845。
附件: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并認定的缺陷商品名
??????單(2017年第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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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