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
?
關于印發《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
各縣(市、區)工商局,市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清府辦〔2014〕23號),根據其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工商局制定了《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與《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一并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商局企管科反映。
?????????? ??????????????????????????????????
???????????????????????????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年5月13日
?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
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實施細則
?????????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強化對商事主體的后續監管,健全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監管到位,根據《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實施方案》和《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試行辦法》,結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能,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對商事主體(含按傳統登記模式登記在冊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下同)及其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查處未登記注冊的經營者的違法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權分工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市工商局負責對商事主體監督管理的組織、指導和協調,負責與市政府及市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二)各縣(市、區)工商局、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商事主體的監督管理,負責與地方政府及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并負責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監督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工商所負責對轄區范圍內的商事主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和方案,明確職責,具體落實監督管理工作任務。
?
第二章? 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第四條 ?取消企業年度檢驗及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實行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商事主體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商事主體應當于每年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指定的商事主體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在該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 當年設立登記的商事主體,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報告。
第六條? 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實行網上提交、接收和存檔,無需提交書式材料。
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無需向工商部門繳納費用。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抽查;發現商事主體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
第三章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
?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經營異常的商事主體載入異常名錄,并在商事主體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商事主體自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載入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滿三年的,永久載入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第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及“黑名單”的商事主體,在其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業務時進行限制;同時,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及“黑名單”的商事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發至有關單位,對其辦理相關業務時進行限制,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效應。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其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第十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不負個人責任的除外。
第十一條? 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違反國家相關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規的,商事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應依法承擔責任。
?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公示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商事主體登記備案、提交年度報告情況、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或接收申報事項信息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申報事項信息上傳到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發送、上傳至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的信息存在遺漏、錯誤的,應當及時勘誤,在2個工作日予以修正。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商事主體管理和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信息內容包括:
(一)辦理商事登記的依據、程序和期限;
(二)申請商事登記提交的材料規范、表格;
(三)商事主體的具體登記和備案信息;
(四)商事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信息;
(五)對商事主體的監督檢查信息;
(六)商事主體受到的生效行政處罰信息;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
第五章 監管措施
?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商事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傳銷、合同違法、拍賣違法、走私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一)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須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即一般生產經營活動);
(二)未經工商機關對廣告內容審查并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
(三)未經國家工商總局備案,擅自從事品牌汽車銷售經營活動的;
(四)辦理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繼續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借用、租用、受讓他人營業執照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持偽造的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管中發現或接到舉報對商事主體在登記、備案事項中存在提交虛假材料、虛報注冊資本、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依法予以核查,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并將違法記錄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商事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按照商事主體的信用信息實施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
對誠實守信的商事主體監管措施包括:
(一)除上級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或發現其他線索外,可免于抽查;
(二)在服務方面可以開辟“綠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公開良好信用記錄。
對有違反工商登記法律法規行為的商事主體監管措施包括:
(一)列為抽查重點;
(二)公開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商事主體監管措施包括:
(一)列為抽查重點;
(二)公示商事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信息;
(三)限制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業務。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商事主體及其經營行為依法進行監管;同時,采取建議、輔導、提醒、示范、公示、約談、規勸等行政指導行為,輔助進行監管,引導商事主體合法守信經營。
第二十一條? 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抽查、專項檢查和接訴檢查:
(一)抽查。按一定比例對轄區內商事主體進行抽查,對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信息、年度報告公示內容等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商事主體的違法經營行為;
(二)專項檢查。根據國家專項治理政策和上級統一部署,對商事主體進行有重點的檢查;
(三)接訴檢查。接到投訴、舉報或有關單位通報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有針對性的核查,情況緊急的,立即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持有營業執照;
(二)是否在核準住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是否在辦理了注銷登記后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否借用、租用、受讓他人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五)是否持偽造的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六)是否從事其它違法生產經營活動;
(七)上級交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情況實施分類處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有關投訴舉報信息后,經核查屬于本機關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依法處理;經核查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二)發現存在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至(五)項所列情形的,及時督促、引導或限期辦理登記;對逾期不辦理的,由屬地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發現持偽造的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立案調查;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發現存在應獲審批但未獲審批就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即許可經營項目)的(具體見附件:《清遠市商事登記改革后續監管清單(試行)》(附法律法規)),對于前置審批項目、前置改后置審批項目、暫時擱置審批項目和停止審批項目,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部門,必要時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對于后置審批項目,
消統登記模式及時督促、引導或限期辦理商事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部門,必要時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對既從事后置審批項目又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的,
消統登記模式及時督促、引導或限期辦理商事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的,由屬地工商部門對一般生產經營活動依法予以查處,同時將后置審批項目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部門,必要時書面報告當地政府。
(四)對于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辦理商事登記的,及時督促、引導或限期辦理商事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審批部門、有關執法部門提請,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配合查處:
(一)應當獲得審批但未獲得審批就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依法無需辦理商事登記,但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行政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以及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行政審批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商事主體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強化企業自我管理。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對商事主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責任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在職責分工范圍內盡職盡責,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層級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未履行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的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黑名單”管理制度及商事主體的抽查監管辦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清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4年5月13日印發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