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探索推行執法“觀察期”制度,進一步優化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市場監管實際,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擬定了《清遠市市場監管領域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對于營造有利于創新和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為全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堅實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二、實施目標與政策意義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助企為企”執法理念,圍繞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變“懲罰監管”為“主動服務”,建立系統性、全過程的行政合規服務和指導機制,引導企業有效防控行政違法風險,減少或者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降低被行政處罰風險,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營造有利于創新和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為全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三、主要內容解讀
《工作指引》規定的執法“觀察期”制度是執法單位在執法“觀察期”內對企業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謹慎使用行政處罰,引導違法企業主動糾正違法行為、自覺守法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原則:合法合理原則、鼓勵創新原則、自愿接受原則、適度實效原則。
2.適用對象: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對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在其違反市場監管秩序后給予一定的執法觀察期的,適用本指引。
3.適用情形及例外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監管領域企業行政違法案件時,經審查認為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的,可以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當事人有十五種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
4.適用程序:執法觀察期啟動階段、違法行為改正核實階段、處罰建議及決定階段。
5.工作要求:強化溝通協作和監督,依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
四、制定或者修訂的亮點
執法“觀察期”制度是執法單位在執法“觀察期”內對企業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謹慎使用行政處罰,引導違法企業主動糾正違法行為、自覺守法的制度。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努力做到監管效能最大化、監管成本最優化、對市場干擾最小化。
五、配套監管措施
下一步,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強化溝通協作和監督,案件調查部門與業務監管部門將強化內部溝通協作以及監督機制,嚴格依法依規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選擇性運用非強制性監管手段。對于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不符合運用非強制性監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運用非強制性監管手段以教代罰。進一步依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當事人違法行為不適用本指引的,仍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作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當事人已適用過本指引的,無正當理由一般不再適用,確需適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審核決定。
六、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在《工作指引》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發布政策解讀與一圖讀懂《工作指引》的文字解讀。